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共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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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人防建设

2、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不低于一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

3、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

4、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以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每天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执勤。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试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

5、建立使用保管制度。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器(1支/人)、安全钢叉2套。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有关部门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二)在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

6、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和其他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要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相应的物防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

7、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校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五)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性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减速带等。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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