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源富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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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源富拍卖公司涉税案浅析小组成员:徐建军肖映宝案情回顾一.2002年5月8日,工行浙江省分行委托浙江源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浙江国贸大厦部分抵贷资产,由奉化市溪口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口公司)拍得,成交金额1亿零300万(其中300万属于源富拍卖有限公司的佣金)。二.与此同时,买受方溪口公司委托浙江源富拍卖有限公司继续拍卖浙江国贸大厦部分抵贷资产,将其卖给了46家单位,而后,将不好销售的部分低价卖给了其关联企业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93,939,287元,同时飞虹公司代溪口公司垫付25,274,55

2、5.44元。(第二次拍卖未收取佣金)三.合同规定,超过底价(1.03亿)部分也可以作为拍卖公司的佣金收入。工行浙江省分行---委托---源富拍卖有限公司---卖给(1.03亿)---溪口公司溪口公司---委托---源富拍卖有限公司---卖给---46家单位+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次成交金额93,939,287元+飞虹公司垫付款25,274,555.44元)资金流转图溪口公司--支付1.03亿(买受人除参加拍卖需缴1000万元保证金外,其必须从拍卖日起,第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第二个月内支付2000万元;第三个

3、月内支付3000万元;第四个月内付清余款)--源富拍卖有限公司(留下300万佣金)—工行浙江省分行(一亿)46家单位+飞虹公司---支付93,939,287元---源富拍卖有限公司—溪口公司注1-按照第二次委托合同,源富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实际操作也是由源富直接打给工行,而省去了同一笔款项绕溪口公司这个圈子。注2-当第二次拍卖款不足以支付工行的款项时,溪口公司的相关单位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即给以垫付25274555.44元注3-支付工行足额后,由溪口公司下达的指令把余款24232000元返还溪口公司。

4、浙江国贸大厦拍卖项目收支一览表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杭地税稽一处字[2006]第105号浙江源富拍卖有限公司:一、违法事实:2002年5月至8月受委托拍卖浙江国贸大厦部分抵贷房产,实际拍卖成交额为125946774.90元,扣除委托底价103000000元加上由委托方支付的佣金3000000元后,实际取得拍卖佣金25946774.90元。未作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地方税费。二.处理决定:税务局据此追缴各类税费10694363.03元三.实质税务局处理中的应税收入25946774.90实际上是

5、将飞虹公司的垫付款25,274,555.44元当成了交易收入作为拍卖公司的营业收入来计税。垫付款的性质飞虹公司代溪口公司垫付款25,274,555.44元(其中溪口公司指令将24,232,000.00划入自己账户)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并不是销售浙江国贸大厦的收入。计税收入确认根据第一次合同,第一次拍卖以1.03亿成交,拍卖后应确认计税收入为300万;根据第二次合同确认税收收入为0,合计确认应税收入为300万。小结1.源富拍卖有限公司属于两次拍卖,合同是两个,不能以一次拍卖征税2.垫付款属于融资性质,不能作为销

6、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3.因此,源富第一次佣金300万,第二次佣金0元,应纳税收入只有300万元,而非税务机关核定的2594677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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