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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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点问题车祸司机被困车内生死未卜交警救人动用气焊是否适当为救人情急之下却将车毁谁赔偿死者家属心急如焚事件过程2001年12月24日晚18∶40,辽宁省庄河市交通警察大队值班的交警突然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在庄河境内栗子房路段刚刚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货车迎面相撞,轿车驾驶员被夹在车内生死不明。接到报警后,交警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据当时在事故现场的交警介绍,丹东市的出租车司机韩勇驾驶着一辆红旗牌轿车前往大连,当晚18∶40,车行至栗子房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报废卡车相撞后横在公路上,又被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拦腰撞出20几米远,正好撞在司机驾驶室那边,车严重变形,人夹在里边动弹不

2、得。交警赶到后立即组织围观的群众进行救人。开始交警们开着车用绳子拉车门,行动失败后又从附近一个卖木材的经销点借来撬杠和铁锹想把车门撬开,可是也没有成功。到了晚上8∶00多,车门还是没能被打开,而此时的气温已经降至零下十几度,严重受伤的韩勇夹在车内已经两个多小时了。生命随着宝贵的时间在分分秒秒地流逝着,现场的交警在采取了种种方法都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决定用气焊割门救人。于是交警又赶忙派人去找气焊工。气焊工赶到现场后马上开始割门救人,为了防止起火,交警又在附近收集了几个灭火器,就在车门即将被割开的时候,火星将车内漏出的汽油点燃。因为火势凶猛,灭火器一时无法将火扑灭。交警与在场的群众冒着油箱随时

3、会爆炸的危险奋力将韩勇从车内救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韩勇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这辆红旗牌出租轿车也被这场大火彻底地烧毁了。车祸发生之后,庄河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韩勇和停在路边的报废卡车的车主各负50%的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另一方卡车的车主要赔偿韩家轿车损失的一半,而另一半的损失则由韩家购买轿车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付。当韩家人拿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找到肇事的另一方,以及当初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当时是交通队气焊割门造成火灾,损失不是他们保险公司造成的,所以失火后的那部分损失应该由交通队来承担。由于肇事的另一方和保险公司都拒绝全额赔偿韩家的损

4、失,出于无奈韩家只好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的诉讼,要求庄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赔偿因起火报废的轿车损失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01年年底,他通过银行贷款和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了28万元,买了一辆红旗牌轿车跑出租。全家人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辆车上,20几万元的外债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由于韩勇是家里的生活支柱,车毁人亡的不幸给韩家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而死亡的韩勇留给家人的只是几十万元的债务负担。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得知自己救人反成了被告,交警大队里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交警们都认为自己不顾危险,费了好大劲才将人抢救出来,没想到反而成了被告,觉得特别不理解。韩家人认为

5、轿车肇事后,尽管车身严重变形,但发动机、轮胎等部件并没有损坏,轿车还有修复的价值。正是交警队用气焊割门的行为引发了火灾,导致车辆报废,使损失再次扩大,而且这种割门引起车辆燃烧的行为是违章的。韩家人觉得,交警作为专业执法人员,应该知道在轿车油箱撞破到处漏油的情况下,动用气焊割车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属于处理事故措施不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庄河交警大队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韩家的代理律师说,这一次的救助活动是失败的,所谓说的紧急避险也是不当的。而且现场有很多人证实韩勇当时已经死亡了,在这种情况下再拿风(气)焊来割没有必要。庄河交警大队认为自己是依法出警,

6、当时天寒地冻,韩勇被夹在车内生死未卜,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在医务人员没有确认韩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交警必须把救人作为第一要务。交警大队坚持认为这次行动中所有举动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为如果当时车门打不开就放弃了救人,这是警察的严重失职。对交警用气焊割门救人的做法,当时在场围观的群众大多数也都表示了赞同的态度,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是救人。2002年6月26日,庄河市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韩勇的妻子陈宁要求被告庄河市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陈宁女士的诉讼请求。交警部门割门的做法是为了救人,是合法的,这个措施并无不当之处。韩家人对庄河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大

7、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2年9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我觉得交警是不应该赔的。交警在救人的这个过程当中,他所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它属于一种合法的行为。法律上来说什么叫紧急避险一般来讲,像紧急避险首先必须这个危险是一个现实的,而且是一个非常紧急的情况。第二个它造成别人的损害但是它是为避免更大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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