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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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之二三、担保物权制度170-240条(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1)定义适用范围(2)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

2、的担保。又叫求偿担保。续: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A、从属性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问题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处理原则及其实务操作续独立担保: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续:B、不可分性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

3、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务人通过合同行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情形,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债务承担续C、优先受偿性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2006年8月27日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190条续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

4、权。续:D、物上代位性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代位在抵押设定人所享有的赔偿金或补偿金请求权上”与“抵押权代位在抵押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上”物上代位物的范围提存的概念提存标的物提存的效力续3、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担保法》的“区别对待”到《

5、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关于保管财产的费用续4、担保物权的消灭其他情形:因丧失对物的占有、另行提供担保、因担保财产灭失而消灭。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续5、人保与物保并存的问题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

6、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保证人的优势地位问题关于担保人追偿问题关于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是否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续(二)抵押权1、定义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

7、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续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动产、不动产和权利财产的结合体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称为集合抵押。续2、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形式内容流质条款抵押合

8、同生效时间(非抵押权设定时间)《担保法》四十一条:“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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