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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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之公司用)公司名称6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1)公司注册资本:万元。(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纳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

2、(万元)一期二期数额(万元)期限数额(万元)期限股东承诺:在年内(年月日前)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如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

3、证明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

4、财产;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6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5、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

6、、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

7、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6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8、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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