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互联网广告新规四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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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互联网广告新规四大亮点解读    刚出台的互联网广告新规有些亮点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年互联网广告新规四大亮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29条的篇幅从互联网广告主体、行为、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成为确立新时代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则的“基本法”    亮点一:付费搜索、自媒体广告等新型商业形式都成为互联网广告的约束范围    首先付费搜索性质第一次被明确为互联网广告    《办法》第3条明文将“付费

2、搜索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说付费搜索的广告行为要符合《办法》的所有相关规定包括对烟草、处方药等特殊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广告活动的一般性规定还包括广告违法行为的一般性管辖等我们注意到前几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没有对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这是因为立法分工和层级等原因作为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网信办不宜将广告法进行扩大化解释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广告行为的主要管理者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将付费搜索涵盖在互联网广告这既是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治理的重要举措也符合权限的客观要求至于如何处理好网络广告的执法权限问题

3、“魏则西事件”的联合调查组形式可能会成为未来网络广告治理的模式联合执法权可能会变成常态    结合工商总局的《办法》、国家网信办的《规定》与“5.9”调查结论综合来看付费搜索广告行为除了要符合互联网广告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    第一付费搜索结果应该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如何理解“显著区分”《办法》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从谷歌等境外搜索付费实践看所谓“显著区分”应从结果标记、颜色、篇幅、字体和合理提示等多方面入手目前我国互联网广告更多标记的是“推广”而非“广告”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符合“显著区分”的规定容易引起用户误解    第二付费搜

4、索经营者要承担包括查验客户资质、明确付费页面比例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这就把付费搜索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基本等同于广告发布者的注意义务审核范围既包括客户资质、产品和服务资质和基本证明材料也包括客户身份信息的认证制度同时鉴于搜索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在不否认付费搜索商业性的同时也针对页面显示比例做出了明确即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三付费搜索经营者还需建立完善“平台先行赔付的制度”平台的先行赔付类似于无过错赔付但平台不是最终责任人平台向受害者赔偿后即取得追偿权再通过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必须注意的是付费搜索主体与广告法上的主体有所区别不管是工

5、商总局的《办法》或是国家网信办的《规定》还是“5.9”调查结论都没有明确付费搜索主体到底是不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发布者的认定还需谨慎这可能涉及到商业言论自由的问题传统意义上讲的广告发布者必须能够控制发布的内容与时间这与付费搜索的关键词引流以及无法控制链接网页内容修改等情况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目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将从行为、规范和责任角度对付费搜索作出规范性调整至于付费搜索广告主体性质的最终认定还需要提请全国人大以修改《广告法》的时候作出结论    其次自媒体将承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责任    《办法》第11条将能够“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

6、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此处的规定将自然人也列为“发布者”范畴之中实际上就是把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自媒体也作为了广告发布者看待    《办法》起草之时曾对没有工商登记的自然人发布者是否入法进行了大讨论一方观点认为从主体上看自然人没有工商登记不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另一方观点认为从行为上看即便是自然人没有工商登记但自媒体发布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市场行为应该属于工商管理范畴最终鉴于我国自媒体广告乱象现状《办法》还是力排众议将自然人的自媒体也放到了法规规制范畴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一方面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

7、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将其“孤悬”法外不利于广告市场法治秩序;另一方面从行为和影响力上看很多没有登记的自然人自媒体影响力比传统广告发布平台还要大特别是一些大v、公号都拥有巨大影响力商业广告所带来巨大收益理应让其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义务    亮点二:用户权益保障成为立法保护的核心    《办法》使用了重要篇幅将网络用户权利进行了具体类型化成为保护用户权益的网络广告基本法    首先用户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办法》第7条明确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将以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这将有望终结网络上广泛存在的“软广告

8、”和“引诱性广告”    其次保障消费者的安宁权《办法》第8条明确了“弹窗广告”的合法性不过弹窗也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影响互联网正常使用;二是必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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