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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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方案<项目名称>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权利变动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本章计划与授课思路本章计划学时:2学时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掌握物的分类体系,准确理解对物进行分类的划分标准、划分结果与划分意义,重点把握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分类及其意义;了解货币的特征认识和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认识和理解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本章核心问题本章学习总结本章核心问题1.什么民事权利客体?这一

2、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4.什么是有价证券?它有何特征?5.什么是智力成果?它有何特征?1.什么民事权利客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支配者与支配对象客体与利益的关系:不同客体体现不同的利益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2.什么是物?什么是民法上的物?如何理解物的法律意义?2.1物的多义性2.2民法上的物的定义:教材定义(122):民

3、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九十五条【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2.3民法上的物的特征2.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动物是否为物?2.5物的法律意义或规范意义2.3民法上的物的特征2.3.1须为有体物2.3.2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3.3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2.3.4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2.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动物是否为物?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忽视了动物的特殊

4、性,遭致人们批评,后在修订后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保护之。于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之规定。”另规定,在恢复原状时,“因治疗受伤动物所生费用,纵然远超过其价值,不能认为系不成比例。”中国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一十条【动物】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5物的法律意义或规范意义2.5.1物与法律适用2.5.2物与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判断2.5.3物与管辖法院的确定3.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上的物的分类体系?3.1物的法律意义与物的分类体系3.2动产与不动产3.3主物与从

5、物3.4原物与孳息3.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3.7可分物与不可分物3.8特定物与种类物3.9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3.2动产与不动产3.2.1划分标准:可移动性标准与移动是否损害价值标准3.2.3划分结果: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其他界定3.2.4划分意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其他界定人大常委会《民法典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指土地、建筑物等土地

6、附着物。动产指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社科院民法典草案》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动产的定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货币,为特别动产。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视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台湾民法典第六十六條(物之意義(一)--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

7、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六十七條(物之意義(二)--動產)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3.2.4划分意义第一,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第二,物权类型不同。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3.3主物与从物3.3.1划分标准:两个物之间的效用关系3.3.2划分结果:主物是指为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3.3.3划分意义:对物的处分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主物所有权的限制3.4原物与孳息3.4.1划

8、分标准:根据两物间的联系3.4.2划分结果: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为原物所生的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生产而发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3.4.3划分意义:主要在于判断孳息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凡侵占原物之人,无权享受原物的孳息。3.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5.1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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