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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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申请认定及其

2、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和发布相关认定信息。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1-督和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六条节能认定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印制、颁发。节能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认定、备案。第二章申请条

3、件与认定程序第七条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第八条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并满足省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四)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2-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4、(一)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三)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并提供技术说明书。(四)对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六)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节能认定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申请企业可不提供。第十条节能认定申请企业应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等

5、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节能认定遵循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企业在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提交申请资料。(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齐全性与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3-(三)通过审查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6、。第十二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复审换证。第十三条当技术产品设计、工艺或标准等有重大改变时或复审换证超期,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认定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第十六条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时收回其认定证书,责令在3个

7、月内整改:(一)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4-(二)擅自改变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三)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四)提供假冒伪劣技术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五)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第十七条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二)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因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四)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五)认定企业因破产、歇

8、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六)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十八条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产品作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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