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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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O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

3、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釆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出资方式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万元)11111111111111(二)第二次出资情况:I出资人I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I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

4、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3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

5、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

6、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7、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A)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董事

8、会会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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