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处理价值取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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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处理价值取向探析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在保护婚姻强势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弱势个体利益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理念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种必然趋势,更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于这点,不仅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一系列具体调整规则,更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对夫妻有产者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解释中,基本秉承这一法律规定精神和价值理念进行法律解释。这样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它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因

2、素的影响,由于男女两性性别上的差异,加上婚姻家庭中夫妻财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夫妻财产不能完全以市场规则来调整。法律在保护夫妻强势群体一方财产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弱势群体,尤其是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弱势一方财产利益的保护和救济,尽量避免结婚后一个无产权的配偶寄住在有产者家里,即使过着没有尊严的日子,但为了生存,无论如何也不离婚的现象出现。建议借鉴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婚姻法律对夫妻离婚弱势一方的救济做法,再结合我国婚配习俗和社会现状,加大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救济力度,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法律及司法解释应以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价值宗旨人们选择婚姻就是为了发挥男女

3、两性的优势,结合组成一个合作的共同体,共同为社会作贡献,为家庭和个人谋幸福。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其价值取向应以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为己任,而不能完全以市场的规则来解决婚姻家庭事务。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应考虑我国的民间习俗习惯,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因为一部法律的制定或颁布一个司法解释,引起社会的不满或恐慌,如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引发的加名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升温问题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当一种制度要推行,必须要先从思想上让人们接受,否则就会像费孝通所说的那样:“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

4、却已发生”[6]。法律及司法解释应给社会留有一定空间而不必过于“一刀切”地细化事实证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地民族习俗、习惯各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带有民间的一些规则和特点,完全依据法律办有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再说,“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论断早已为世人所认同。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类的法律,更应注意法律介入的范围。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过细,反而会起到不良的后果,或存在规避法律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效力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律在调整社会问题时,不必过于“一刀切”地细化和统一所有的问题,有些问题应回到社会中,给司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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