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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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费用承担帮办: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处长寇振江介绍,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进行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舗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

2、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查明某一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常会借助于司法鉴定手段,因而发生一定的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在诉讼中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别,并由此导致该类费用负担方式的不同。有的将该类费用视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并

3、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显示;有的则将其视为当事人费用,由提出鉴定主张一方当事人负担,在法律文书中不予显示。对该类费用处理上的不统一,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尽快加以解决。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认识,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一、新旧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关于该内容规定上的区别由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

4、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此可看出,新办法将鉴定费用明确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新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规定则明确了鉴定费用等项费用的负担方式,即“谁主张,谁负担”。由最高人民法院第4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1989年9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第二条规定,“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

5、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该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o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一条内容为“《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1、

6、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由此可看出,旧办法将鉴定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应当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范围之内,并明确了“谁败诉,谁负担”的基本原则。通过以上新旧办法相关内容的比较,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即新办法仅将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并应支付给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讼费用。而旧办法不但将上述费用明确为诉讼费用,还将人民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而代为收取并最终支付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等,也明确为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两办法的重大区

7、别就在于人民法院代为收取费用的确定范围大小不同,并导致处理原则的重大区别。员、理算人员等岀庭参与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明确为诉二、关于鉴定费用性质及负担方式的法律思考鉴定费用的收取部门当然是对案件某一事实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仅是代收,最终也要按照鉴定机构的收取标准代为交纳。那么,在新办法实施已近两年的时间内,为什么还有部分审判人员将其理解为其他诉讼费用,而仍按照旧办法处理呢?笔者认为,除了部分审判人员对新办法学习不够、贯彻不力,以及旧办法长期适用而形成的历史惯性外,还与鉴定费用在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相关。在民事诉

8、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虽然只是证据的形式之一,但因为其具有较为明显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则往往成为左右案件方向的极为重要的证据。在新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往往高出诉讼费用数倍或数十倍。客观上看,鉴定费用大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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