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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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在公司中越来越常见。对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权利是否限制,怎样限制,《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造成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层出不穷,给司法工作带了很大压力。本文主要讨论瑕疵出资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关键词】瑕疵出资;权利限制;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瑕疵出资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瑕疵出资的内涵目前,通说的“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履行出资(包括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增资义务)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缺陷,包括对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一般认为,公司设立时,出资人或发起人会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来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出资

2、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不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被认为是出资瑕疵。(二)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瑕疵出资丰富复杂的内容使得其表现形式在实务中多样化,我国《公司法》虽然也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行了集中规定,但终究无法穷尽各种具体的瑕疵出资行为。实务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仁按照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瑕疵出资分类。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瑕疵出资类型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按实际出资额的不同分类。依

3、实缴资本的不同,可分为不完全出资和完全未出资。3、按出资构成的不同分类。依据出资构成的不同,可分为以非法财产出资、以担保财产出资、以他人的财产出资、以普通债权出资、以劳务出资或以不适格物出资。4、按瑕疵出资出现的时间不同分类。以瑕疵出资出现的时间不同为标准,可将瑕疵出资分为公司成立前的瑕疵出资和公司成立后的瑕疵出资。5、按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方式分类。以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方式分类标准可将瑕疵出资分为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瑕疵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瑕疵。二、我国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的缺陷我国公司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上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不详,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4、整体社会诚信的缺失,越发凸显现行公司立法在这方面的的缺陷。我国现行《公司法》立法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不明确。现行公司法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赋予了股东大量的股东权,这有利于公司的自治,有利于现代公司制的健全。但是,现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股东权没有做到具体化、明确化,这就造成司法实务中出现判决不统一,引起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争议。(二)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没体现差异性。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注意到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地位的差异性,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同等对待,权利义务趋同化,虽然规定了一个累积投票制,但是其受人为因素影响太大,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事实上对小股东的不公平

5、。(三)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手段单一。目前,现行公司法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的手段只有事后责任制。而现代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都规定了丰富多样的限制手段,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F,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告戒性催告,……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缴之股款时,发起人应定一个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该认股人照缴,……发起人已为前项之催告,认股人不照缴者,即失其台湾地区“公司法”也规定「认股人延欠前条应权利,所认股份得另行募集。”而这些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的类似手段在我现行公司法的立法中是没有的。(%1)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的事后责任体系失

6、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事实被查实后,其股东身份并不灭失,而是通过承担事后责任来限制其权利,而这种事后责任体系是失衡的。我国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采取了全方位的事后责任制。这种责任制通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而直接或间接的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而对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属于民事责任,所以,这种责任体系是失衡的,存在轻民事责任重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缺陷。三、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措施完善由于我国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在立法上存在以上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由于个人综合素质的不同,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不同,这样必然会造成司法的不统一,产生广泛的争议,不利公司制

7、度的健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继续完善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措施。笔者认为,应当从以F几方面着手:(-)严格按区分原则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根据上述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区分原则的分析,笔者建议,首先《公司法》在立法时要重视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进行区分限制,关于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重要股东权的条款要细化,体现股东权限制方面的差别。如果担心出现立法越细问题越多的情况出现,则可以在明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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