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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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队)科长(队长)通防科(队)科长(队K)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休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区队)

2、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小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要求。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笫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T作水平。第9条每口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

3、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T作。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及时进行检杳、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执行。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而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

4、查和标校。第19条组织拟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及时、准确。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5条有卜•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科(队)科长(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

5、无睹,不加制止的;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按前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队)科长(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T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匣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6、。对排杳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了直至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木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

7、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不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未及时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7

8、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工作,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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