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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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实行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所规定的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稽查队和执法人员,并加以监督、考核、奖惩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经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稽查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第五条基本规则(一)依法行政原则o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行政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均合法,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合理行政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人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必须在法定的界限内综合考虑社会现实、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的决定。(三)执法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四)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制度。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进行登

3、记和存档。(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本局的重大执法事项,有关执法科(室)、队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办公会议或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行政行为工作规则(一)作出审批、登记、许可等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时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二)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登记、许可等各类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可结合本科室的实际工作,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规程,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各执法科(室)应将本科室制定的办事规程送法制宣传科备

4、案。(三)局属各执法科(室)、稽查队必须以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不得单独以本科(室)、中心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本局需要委托执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实施行政行为的手续,有关委托书及相关材料交法制宣传科备案。(四)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法定形式。(五)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界定期限内作出。(六)行政处罚必须经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否则,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第三章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负责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中华

5、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第八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稽查队和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第十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执法除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外,还要接受州人大、州政府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四章局领导的执法责任第十一条局主要领导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稽查队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局领

6、导的执法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抓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负责对本部门质量技术监督收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四)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本部门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第五章行政执法科(室)、稽查

7、队和人员的执法责任第十三条局属各行政执法科(室)、稽查队是贯彻实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等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法定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负有学习、培训、正确贯彻实施的责任。各行政执法科(室)、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责任人,其执法行为对昌吉州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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