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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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

2、别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法(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

3、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

4、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人类共享文明的发展成果,要求立法考虑对象应是全体国民,而非单纯的城市居民。社会

5、保障立法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险的立法价值上应为全体国民尽可能规定统一的标准。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雏形。城镇医疗保险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重要进展,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已进入探索阶段,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伤、生育保险改革不断深入,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逐步推进;社会福利投入逐年增多,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投入体系,各

6、方面投入的经费和津贴逐年增多;社会互助体系发展迅速,由过去政府包办慈善事业,逐步向“政府倡导,慈善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转变,资金来源实现了多元化;社会优抚制度日益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但是,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相比,与广大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的强烈需求相比,我国社会保障在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性法

7、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关系是涉及面极为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被分散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门”,使得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三)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从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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