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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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绩效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一)认定范围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4.大中型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2.

2、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科目适应本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经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理论师资力量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保证实训教学的场地、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    3.工作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有教学和学员培训档案的建档和档案保管能力;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    4.有二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经历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培训、违规收费记录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5.有能力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3、一)申报材料    1.《绍兴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4.单位拥有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财务凭证如是租赁场地或设备还需出具租赁合同;    5.准备开设就业再就业培训项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收费标准、考核方式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以及社保关系证明;    7.如属再次申请

4、的还需报送当年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和自评表格;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行一年一核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绍兴市本级职业培训工作情况、次年市本级职业培训经费预算等确定定点培训单位    4.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由人力资

5、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每年度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办学年限、办班规模和综合管理等情况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划分为a、b两类a、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财政补贴的职业培训服务其中a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培训鉴定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    (一)开班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开班两周前向市人力资

6、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课程安排计划、师资情况、培训场地、人数等资料初次办班的还要提供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    (二)招生管理定点培训单位应按核准的培训工种和培训规模组织招生培训规模每班在60人以内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认真审验培训对象的各类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班时间开展培训并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课计划表和包含学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详细信息的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教学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

7、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60课时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40课时教学实施过程中定点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与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都不得低于40%    (四)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定点培训的结业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或指定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在鉴定考核7天前定点培训单位应将鉴定考核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

8、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鉴定考核的及时衔接    (五)档案管理培训资金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应继续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把申请财政补助的资料报给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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