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理论探讨及法律适用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理论探讨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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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理论探讨一、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认定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首先,需要明确“作业”的内涵。从侵权责任法第9章的体系來看,第69条中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该同时涵盖“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与“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两种情况。这层意思在第73条、第76条关于“活动”的用语中也可以看出來。因此,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作业”与“活动”并非相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更加广泛。这意味着第69条的一般条款的性质,同样面向“高度危险物”这一范畴,而不局限于"高度危险活动”范畴。另外,“危险活动”的概念,也应该区别于“危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人的活动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都存在

2、导致他人损害的危险,因此耍注意区分“危险行为”与“危险活动”。前者涉及的活动本身(例如开车)通常是没有危险性的,但因为行为人从事活动的方式本身的疏忽或轻率而变得危险(例如醉酒驾车或者超速驾车),这屈于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后者涉及的“活动”本身就具有高度的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例如楼体爆破高空施工),这种导致损害发生的高概率,來源于有关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只有后一种情况,才发生高度危险责任。其次,需要明确的是“从事”的内涵高度危险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存在着人的有意识的力量的介入。这种有意识的力量的介入,并非一定要表现为某种动态的活动(例如从事地卜•挖掘),也可以表现为静态地维持某种状态的活动(例

3、如保管贮存了剧毒化学品的罐槽的保管行为)。就此而言,高度危险责任不涉及因为纯粹的口然力所导致的事态,例如天然积聚的瓦斯气体的外泄等。再次,需耍明确的是“高度危险”的内涵。这也是这一构成要件的核心因素。对该问题的分析,需要区分“高度危险活动”与”高度危险物”。在高度危险活动的情况卜,对于“高度危险”的判断,着重于活动的特殊的进行方式是否具有内在的高概率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危险,它与活动借以进行的工貝本身是否貝有致害的危险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飞机停放在停机坪上并不产生什么风险,只有使用飞机进行航空活动,才导致它成为一个高度危险的活动。所以,判断某个活动是否屈于高度危险活动,主耍是看有关活动进行

4、的方式(例如高速高压高空等)是否具有高度的致损的可能性。相比之下对于某物是否具有高度危险的特征,主要是看作业涉及的有关物品的性状木身(例如易燃易爆剧毒具有放射性等)是否具有高度的致损的可能性,它与人力对有关物品所进行的管控的方式,例如保管占有使用运输等等,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高度危险”的内涵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Z中,很难对其给出一劳永逸的列举,而是必须结合从事冇关作业时存在的各种背景因素环境因素来加以判断。在这方面,主要依据案例的积累來实现“高度危险”概念的界定和类型化发展。关于“高度危险”的认定,还需要注意“高度”这个限定词的作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5、》(以及先前的《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用“危险责任”概念。在有些国家,例如德国,危险责任的概念非常广,包括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责任、坏境责任等等所以,在术语体系上,高度危险责任与危险责任是不同的。前者在认定上更加严格,它强调的是,有关的活动和物品致人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也不能避免,只是因为考虑到必须利用这些活动物品或进行这些活动造福大众,所以一方面允许这些作业的进行,另一方面对其导致的损害给予救济。在认定某项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的特征的时候,要注意到这层意义上的社会政策的因素。如杲当事人关于某项作业是否貝有高度危险的特征发生了争议,除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之外,应该由主

6、张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的一方负担有关作业屈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举证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体,但也不排除可以是自然人,因此会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例如一个未成年人盗窃屈于高度危险物的大量雷管,导致他人损害)。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卜・,仍然应适用无过错的高度危险责任,无需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至于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原则來处理。二、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认定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首先,这里的“损害”包括侵害他人人身造成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也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导致的

7、财产损失。在这一问题上,这里的损害是否包括纯粹救济损失,值得关注例如,某家化学品工厂贮存的剧毒化学原料发生爆炸,导致该工业区与其相邻的许多工厂停产,工业区周边的餐饮、零售商家营业收入锐减,是否屈于可以赔偿的损害。原则上,这里的损害不包括此类纯粹经济损失,否则在利益衡量上对高度危险作业人会过分苛刻。但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利与合法利益采取具有区分性的保护措施,在法律适用上可以考虑通过构成耍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來进行控制,否认某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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