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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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作者:程翠苹发表时间:2014年“月)【摘要】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作为其中的成员,因其自身有的身份特征,它不像多数的大股东那样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着支配地位。他们的利益总是会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控制之下,随时会受到侵害。本文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状及导致受损的原因出发,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从法律思维和制度层面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关注。【关键词】中小股东;利益;权益;保护;法律措施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外部的制约机制的不足。大股东能够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主要基于控制权与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不能够掌握所有的公司

2、信息,而基于外部现象而做出错误决策。现实经济活动中,大股东利用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公司在合约规定的模糊地带从事经济活动,实现有利于自身,有损于中小股东或其他契约方的利益的活动。1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现状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主要表现如下:(1)控股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o(2)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给控股股东的全资或持股比例更高的子公司。(3)上市公司和利润分配无视中小股东利益。(4)控股股东虚假出资,以欺骗中小股东。(5)为了误导投资者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哄抬股价。从总体上看,控股股东通过直接侵占公司利益的

3、方式间接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2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原因在现代上市公司中,股权的高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不断发生。而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由于人天生自利以及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所赋予大股东的监督管理层的功能不仅可能不会而且还可能运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采用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是股权高度集中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第二,经理人市场不健全目前。政府和国有控股的集团任命经理,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只需要

4、向任命他的集团公司党委和政府部门负责,只要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他们就不担心被撤职或更换,而不必考虑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压力。我国经理人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具有的评价和选拔经理人的机制还无法发挥出来,整个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第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切实有效的保护,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时常发生。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增加了几条对中小股东特别的法律保护,仅有少数条文涉及到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尚处于初始状态还有待于不断地完善。U1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中小股东缺乏对公司长远发展

5、的关注。中小股东的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的是自身利益,注重的是交易价格,而对公司的长远利益不重视。3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对策资本市场是企业获得外部资金注入的重要渠道。而在这个渠道里,中小股东因其数量众多,持股数量较大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不仅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有序进行而且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进去证券市场,推动者公司的长久发展。同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法人治理结构功能发挥的有着促进作用。首先,基于公司治理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推进股权结构的优化。使股权结构优化的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引入多元化的投资者。这其实就是重新配置公司的实际控股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是

6、,减持国有股。二是,增加机构投资者。三是,推进法人和银行持股。还可以通过完善董事会的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加以保护。其次,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从法律上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惩罚力度,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一,应当健全我国新《公司法》引入的选举公司代理人的累计投票制,虽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是不够健全。一般说来,依据资本的多数决而进行的董事会的选举,其结果必定是由大股股东或者由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而我国引入的累积投票制使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也有赢得董事席位的可能,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言人:第

7、二,建立对大股东表决限制的制度。有些学者认为表决权的限制违背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但是从实质上看,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确能够实现真正的平等。第三,完善表决权代理。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f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该向股东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该条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委托投票缺乏细致、严密的规范。另外,也没有规定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人数、代理权授予方式等。所以,我们应完善委托投票制,使得因缺席而无法参加公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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