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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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主责任的外部承担,采替代责任和连带责任并存的立法模式;关于雇主责任的内部承担,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文意解释来看,《侵权责任法》完全采取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替代责任的立法态度,并未规定工

2、作人员的连带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关键词: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追偿权一、工作人员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雇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在雇主替代责任领域,过去各国法律与实践上普遍承认雇员与雇主的连带责任。在受害人遭受雇员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时,既可以対雇员直接提起诉讼,也可以对雇员的雇主直接提起诉讼,还可以将雇员和其雇主作为共同被告而提起诉讼。这看似给受害者提供了多种诉讼选择,然有些学者对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替代责任形态已足以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无须再用连带责任的方式予以保护。[1]笔者赞同此观

3、点。从举证的角度,雇主易于举证证明自己対于雇员之选任、监督不存在过失而逃脱责任,最终使遭受损受害者不能获得赔偿,致使用人责任制度救济受害人的法律目的落空;从受害人的角度,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受害者更多地选择资力雄厚的雇主进行追偿;从雇主角度,可以预见到收入与风险并存,即使让雇员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雇员资力的薄弱,往往也有名无实;从法院的角度,为使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法院也倾向限制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趋势。二、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关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问题,《侵权责任法》没冇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工作人

4、员追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作人员无须为其因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负责,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是终局承担者。可以说,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追偿权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其有利一面体现在:(1)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谨慎行事,减少侵权行为发生;(2)通过对主观恶性较大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以起到制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但是,规定追偿权也会带来不利影响:(1)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条件困难,现实中的情况错综复杂,难以以统一的标准來确定追偿条件。哪些使用关系可以认可追偿权,哪些使用关系不宜认可追偿权,如

5、对一些工薪报酬较高的行业而言,使用人行使追偿权仍然冇其合理性,但对于依赖工薪收入维持牛计的工作人员来说,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往往导致工作人员身陷困境;哪些以“故意”为条件,哪些以“重大过失”为条件」哪些有“一般过失”即可追偿,易引起歧义,亦难以具体规定。(2)追偿条件规定过严对工作人员不利,用人单位可能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工作人员,或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之过失情况下,让工作人员承担大部分责任。考虑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形,本法对于追偿权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但不影响用人单位的追偿。因为,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替代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

6、,而用人单位向追偿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根据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來判断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参考文献][1]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作者单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寻乌3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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