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故鼎新-浅谈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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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故鼎新一-浅谈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之所以说“比较陌生”是因为这种现象实在是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但是“奇事”归“奇事”,它必须发生了才可以称为是“事”:2002年3月26H,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出现在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此“奇事”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创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不少敏锐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法学界、司法界探讨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警察要不要出庭作证?这个问题

2、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没有任何特权拒绝出庭作证。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祁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耍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

3、、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由此我们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出庭作证。3、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警察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可能掌握的证据最多,尤其是在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下,还有警察实施秘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等,这都是普通证人不可能知晓的,在法庭审判阶段,这种证据就要依靠警察来提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警察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4、警察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

4、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由于警察不必出庭就有关事实向法庭作相关陈述,也不必接受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的询问,所以即使他在审讯中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他也可以很轻松地逃避责任。这就为刑讯逼供一-这个令我们司法界头疼,令法学界头晕的现象-一提供了滋长的温床。5、从法律的终极冃标的角度上看。法律的终极冃标是查明案件的法律真实(此为笔者个人的观点,关于是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的争论笔者在此不展开讨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实现我国法治的伟大目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部门的正常

5、运转以及它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实现法律终极冃标的前提和保障。我们可以把审结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分为A、B、C三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A阶段,检察机关负责B阶段,人民法院负责C阶段,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三大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者只须完成各自的任务就可以人功告成,就可以从案件中解脱出来,它们还需要彼此协助才能最终完成使命。如果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进行B、C阶段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任务时,比如需要公安机关派遣有关警察人员出庭作证等,如果警察拒绝出庭,案件可能得不到很好的审结。案

6、件半途而废(这里的“半途而废”是指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半途终止审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与法律的终极目标相悖,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端浪费。6、从社会道徳观念来看。朱苏力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相互救济,相互促进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观念。无论警察是什么样的身份,他始终属于我们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所以就有责任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7、从社会影响来看。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警察是“官”,如果“官”都不岀庭作证,那有什么理

7、由“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放火”;相反,如果“官”身先士卒,百姓自然也会紧随其后。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一旦蔚然成风,这就向我国法治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警察在人民群众中也树立了更好、更威严的形象。在英国,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isthepublicservantofthecourt),讲的就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其小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应有之义。我们不妨看看在不同的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普通得不能

8、再普通的事情,而且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从来没有警察以各种理由拒绝作证,如果有,那么他不久就会丢掉“饭碗”;在日本,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日本的学者主张:“司法警察职员不是当事人,但可以为证人”;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前要手按圣经发誓,如果证人所说不属实则会构成伪证罪。警察作证时要接受控辨双方的交叉询问,作证完毕退场时还得毕毕敬敬地向法官鞠一个躬。这样的例子不必多举我们就可以看出,警察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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