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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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否构成争议不应以其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的原因为依据只要由此发生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这样的结果就应视为劳动争议有关争议处理机构就应依法受理因开除、除名、辞退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因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而职工不服由此发生争议因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职工因某种原因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通过擅自离岗、不辞而别的方式脱离用人单位由此与企业引发的争议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

2、〔1982〕59号)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

3、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4、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5、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

6、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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