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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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风险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有着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归咎于买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一种情况。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毁损与灭失。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立法逻辑来看,毁损与灭失属于并列结构,二者是有联系但是却不是相互包含的关系。毁损,即标的物损坏,导致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而灭失即标的物毁灭消失导致给付不能的情况

2、。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风险到底由谁承担涉及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认识到风险转移的重要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合同标的物风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则卖方依然享有向买方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买方依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在合同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卖方不仅没有向买方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甚至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一、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第10页共10页探讨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问题,首先应该明确风险的客体,亦即网购合同的交易对象。随着网购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就一般的买卖合同而

3、言,究竟哪些东西才能成为其标的物,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界定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包括实物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买卖。而英美法系中普遍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不包括权利,仅限于实物。我国合同法习惯上将财产所有权的买卖称为买卖,对无形财产权的买卖称为有偿转让。然而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网购的发展和普及,虚拟物品在网络购物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泛,而这些毫无疑问应该被称为买卖合同。因此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范围应该更广泛。笔者认为,网购的对象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包括虚拟财产,缴费充值等等。第1

4、0页共10页那么对于网络购物中标的物风险的认定,也应该分情况来看。首先是有体物。对于有体物来说,风险产生的原因首先就来源于网络购物的天然特性,即买卖双方不是面对面交易,买方看到的并不是实物,而是卖方的文字描述以及图片或者是视频描述,这就导致了第一个风险,买方的预期和卖方需要传达的信息是否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之下,如果产生风险,买方显然是不愿意承担的。第二个风险就是远距离交易的运输风险,即货物经过物流商长途运输到达买方手里时,如果货物有毁损灭失的情况,风险如何承担。其次是对于虚拟物品,缴费充值等无体物,虽然不牵涉到第三方运输的情况,但是也随之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由于网络

5、或者技术原因,或者由于黑客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买方支付价款之后标的物灭失,风险该如何承担?二、一般情况下网购合同风险转移的认定网络购物合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既然是买卖合同,就要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在风险转移上,同样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事先做了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这种约定就可以排除一般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买卖双方就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划分风险。网络购物合同因为其特殊性,卖方在拟订合同的时候具有地位上的优势,双方基本上不具有协商的可能性,因此卖方可以使用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以至于可以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责任。这一

6、点客观存在,但应该是消费者保护法应该关注的内容,因此在此不做讨论。下面仅讨论在买卖双方没有就合同风险转移做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认定。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立法上有以下三种模式:第10页共10页(一)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确立“合同成立主义”,即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事先对标的物风险转移进行约定,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换言之,标的物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就转移给了买方。后来陆续有其他国家引入了此立法经验。(二)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

7、这种模式下,“险随权走”,即合同风险随标的物所有权同步转移。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此种立法模式并不考虑标的物是否交付,只考虑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情况。(三)交付时风险转移和上一种模式不同,这种模式下,“权险分离”。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为标的物实际交付的时间,而跟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交付,简单说就是占有的转移。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在各自的立法体系中都显得合理,但又有不足之处。仅就网络购物合同来看,合同成立转移时风险转移模式显然不合适。因为首先,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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