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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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研究●汪鑫内容摘要劳动争议仲裁作为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120份劳动争议文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现状。研究发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方式逐步从仲裁裁决向仲裁调解转变;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偏低,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分流作用不足;劳动争议主体单方胜诉的比例下降,而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显著增高,政府的角色从单一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开始向调节劳动双方利益转变。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仲裁调解劳动仲裁文书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情况发生了巨大改变。自2008年起《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配套规定先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其高效、灵活、低成本的特征,正好适应了劳动争议处理应及时、简便、高效解决的特殊要求,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学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如董保华(2011)、方浩(2011)、张绍平(2012)、王蓓(2012,2013)、王阳(2013)等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分析了影响劳动争议的原因,但这些研究多是从法律角度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影响仲裁的原因等。为了更直观的体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现状,本文拟在对全国宏观状况分析的前提下,迸一步以微观的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为切入点,验证宏观结论,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状况,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供参考。一、劳动争议及其解决的宏观状况随着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冲突也日趋明显,劳动争议案件显著增加。2007年全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0万件,而2012年则达到了140.3万件,增长了180.6%。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比上年骤增46.4万(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这说明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加速了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矛盾的显性化,促使劳资双方采取更加简洁、公平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劳动争议案件频发,但案件增速趋于稳定。纵观1996年至2012年,17年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数量总体上有较大增长。如表1所示,《劳动法》实施初期,1996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结案数为4.65万件,而2012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结案数达64.33万件,净汪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在读博士。电子邮箱:wxbj2018@163corno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13107 劳动关系lLABORRELATION表11996-2012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①年份结案数仲裁调解仲裁裁决199646543242231278919977079232793150601998922883148325389199912128939550347122000130688418775414220011502794293377250200217874450925773402003223503677659577420042586788340011070820053060271043081317452006310780104435141465200734003011943614901320086227192212842745432009689714251463290971201063404125013126650620115928232788732449422012643292302552268530图11996-2012年劳动争议仲裁粟件结粟数增长41.67万件,年均增长55.96%。特别是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出现了井喷式增长,2008年劳动争议结案数为62.27万件,较2007年增长83%。但是,在经过两年的快速增长后,2010年、2011年劳动争议案件连续两年下降;2012年略有增长,与2010年基本持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逐渐趋以稳定。这说明在经历两年的适应期后,员工法律意识日益觉醒,他们更加懂得如何维护、从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面对员工的觉醒,企业也有意识的在劳动合同、劳动者福利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改进、规范,尽量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所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的积极效果,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整体向好。2.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仍然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从引起劳动争议的原因来看,17年来没有太大的变化。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由于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一直是最主要的劳动争议。如表2所示。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方式从仲裁裁决向仲裁调解转变。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形式⑧,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包括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全过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着重调解被规定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此原则的指引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规定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近17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来看,从2000年~2010年11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以仲裁机构裁决为主,2011年、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逐步以仲裁调解为主,2011年仲裁调解占比53.24%,2012为52.98%,如表1所示。这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重调解的立法意图已经逐步得到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方式开始从仲裁裁决向仲裁调解转变。4.劳动争议主体单方胜诉比例下降,双方部分胜诉比例显著增高。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上看,劳动争议主体单方胜诉的比例下降,用人单位单方胜诉比例偏低,双方部分胜诉④的比例显著增高。双方部分胜诉和劳动者胜诉的比例较高。如表3所示,自1996年起,用人单位胜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期间经过2000年短暂回升后,继续下降。1996年胜诉率为20.31%,2001年为21.0%,2012年下降表2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原因②申请仲裁案由数量所占比例劳动报酬2259810.35社会保险1596490_2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291080.20其他1264640120当期受理案件数6412021.00 表3劳动争议主体胜诉情况5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胜诉劳动者劳动者胜诉双方部分年份胜诉百分比胜诉百分比胜诉及其他胜诉百分比199694520.203081236960.5091206133950.28779841997114880.1622782400630.5659255192410.27179621998119370.1357218486500.5531426273650.31113561999156740.1349311630300.5425996374590.3224693200013699O.1127583705440.580656837247030658492001315440.2099029717390.477372146996O.31272520022701701511491844320.4723627672950.37648822003342720.153477610955604906159794750.35590652004356790.14103041232680.4872484940410.3717212200539401012875011453520.47496461212740.3962853200639251O12629831460280.46987581255010.40382592007492110.14472551569550.46159161338640,39368292008804620.12921082767930.4444912654640.4262982200995470O.13841972551190.3698913391250.49168932010850280.13410492294480.3618823195650.5040131201174189O.12514531956800.33008173229540.54477312012791870.12309652134530,33181353506520.5450899到12.31%,用人单位胜诉率有所下降8%。劳动者胜诉率1996年为50.91%,2000年上升到58.07%后持续下降,2012年下降到33.18%,总体下降17.73%。双方部分胜诉率1996年为28.78%,17年一直处于上升趋势,2012年上升到54.51%,上升25.73%。从各省市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上看,多数省份劳动者胜诉比例均高于用人单位胜诉比例,仅有北京、上海恰好相反,用人单位胜诉比例比劳动者胜诉比例分别高9.33%、图21996-2012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10.7%。如表3所示,相对于上一年,2012年19个省市劳动者单方胜诉的比例上升,13个省市用人单位单方胜诉比例上升,19个省市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下降。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安徽、河南、湖南、甘肃、宁夏等省市劳动者、用人单位胜诉比例都有所提升,双方部分胜诉比例下降。而广东、山东、黑龙江、贵州、云南等地,双方部分胜诉比例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胜诉比例均下降。5.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较低,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稀诉作用不足。《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均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白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④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减轻法院案件审理压力的有效手段。为研究劳动争议的效果,本文引入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的概念,它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后,服从仲裁裁决的案件的比例。其直接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质量,以及仲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流作用。具体计算公式为,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案件数一劳动争议诉讼收案案件数)/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案件数×100%。从劳动争议的宏观统计数据发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2年一2010年均低于圉3劳动争议主体胜诉情况 劳动关系lLABORRELATION表4劳动争议案件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处理结果⑥2012用人单较2011年2012劳动较2011年2012双方部较2011年地区位胜诉比例提高比例者胜诉比例提高比例分胜诉比例提高比例全国0.1231—0.00200.33180.00170154510.0003广东0.1209—001270.2184—0.01540.66070.0282北京0.17860.01420.08530.01350.7361—0.0277上海025700.0418015000.040505930—0.0822江苏00826-0023103460—0.01000.571400331浙江0.0764-000070.30900.0376O.6146—0.0369山东0.0910一0.03900.3694—0,0433053970.0823重庆01115—0.00850.3630002920.5255—0.0207四川00788一O0177O51280.01450.40840.0032辽宁O.12410.00510.45970.02080.4162—0.0259湖北0.0954—0.00380.3312—0.02400.57340.027860%,且近年来有下滑趋势,2010年仅为49.26%,有一半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并向法院申请上诉,这说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稀诉作用不足,且劳动争议仲裁的信服度不高,可以预期如果法律未将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强制前置程序,更多当事人会直接采用诉讼的手段。造成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偏低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政事不分,仲裁机构的不独立影响了仲裁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再如,仲裁员队伍建设滞后,仲裁员人数不足,仲裁员综合素质不高,造成案件处理的质量不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微观分析为进一步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本文以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为数据来源,随机抽取120份该院2013年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为研究样本,从文书中提取相关数据进行微观分析。本文详细分析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所包含的所有关键信息,并从各仲裁文书中提取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份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提取的数据包括解决方式、申请人性别、申请人年龄、申请人是否委托律师、仲裁事由、申请总金额、提出仲裁申请时间、仲裁裁决结果时间、仲裁过程时长、裁决结果、仲裁结果支持的申请请求、获支持金额、获支持金额占申请金额比例等14个变量。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生统计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要申请案由为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如表6所示,在北京市该区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仍为主要申请事由,但因为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的案件最多,这可能由于地区性差异和样本量较小造成的。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以仲裁调解为主。在随机抽取的120份样本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72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48例,采用仲裁调解的案件占样本总数的60%,符合全国的情况。3.双方部分胜诉比例较高,单方胜诉的比例偏低。在120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单方胜诉的仅为3例,用人单位单方胜诉为16例,而双方部分胜诉为101例。这一比例与北京市的整体情况⑨基本吻合。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该组样本对北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图4中可以发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部分胜诉比例较高,劳动者单方胜诉、用人单位单方胜诉的比例都较低。这说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已经逐步避免了一味的维护某一方的利益,而是在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审理案件,使争议双方利益均得到有效保护。4.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现象突出。从该微观数据来看,120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人员均只有一名。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但此次为随机抽取的样本,所有样本均为单一仲裁员仲裁,绝非偶然。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进一步访谈了相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经过访谈,我们了解到,单一仲裁员仲裁并非个案,而是各仲裁机构的通病。由于缺乏仲裁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都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而且,实务中的仲裁员基本都是政府行政人员兼任独立的仲裁人员。表52002—2010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服裁率⑧年度诉讼收案数量(个)仲裁结案数量(个)服裁率(%)20028469317874452.62%20039811222350356.1%200410933825867857.73%200512248030602759.98%200612604731078059.44%200715099234003055.59%200829553162271952.54%200931864368971453.8%20103216816340414926% 申请案由数量百分比经济补偿金4436.67%工资、报酬2021.67%社会保险待遇3428.33%其他1613.33%合计120100%图4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案件胜诉情况三、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在经历了2008年的爆发性增长后,近几年已逐步趋于稳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其处理方式逐步从仲裁裁决向仲裁调解转变。从仲裁处理的结果来看,劳动争议主体单方胜诉的比例下降,双方部分胜诉的比例显著增高,这说明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政府的角色从单一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开始向调节劳动双方利益转变。但是,不容乐观的是,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偏低,这说明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稀诉作用不足,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信服度不高,仲裁机构未达到减轻劳动诉讼的目的。以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院的120份劳动仲裁文书为样本的微观数据分析,进一步验证了全国的情况。从申请仲裁案由来看,主要申请案由为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与全国情况基本吻合。从仲裁处理结果来看,北京市的微观数据验证了全国的情况。在北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争议双方部分胜诉比例为84%,明显高于劳动者单方胜诉和用人单位单方胜诉的比例。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建议:1.加强监管、规避劳动争议发生。首先,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监管,规范企业用工,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其次,要积极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继续推动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劳动争议。2.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发挥“三方仲裁”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实际工作中,我国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基本上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劳动仲裁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以及经费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能有效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中立性。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服裁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强调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性原则,从体制上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3.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仲裁员的培养。现有劳动争议仲裁员多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他们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调解劳动争议的专业技能。这也是造成仲裁案件处理质量不高,服裁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迫在眉睫。首先,需要对加强现有仲裁员的职业培训;其次,要增加专职仲裁员的数量;另外,还需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的作用。注释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③《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④根据人社部发『2013172号文件中对用人单位胜诉、劳动者胜诉、双方部分胜诉的解释。用人单位胜诉指用人单位完全胜诉、劳动者完全败诉的案件数;劳动者胜诉指劳动者完全胜诉、用人单位完全败诉的案件数;双方部分胜诉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未完全胜诉的案件。⑤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2013年。⑥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2~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⑦《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13I”1 劳动关系lLABORRELATION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⑧王蓓:《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75-82页。⑨根据2013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2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用人单位胜诉比例比劳动者胜诉比例高933%,双方部分胜诉比例为736%。参考文献l董保华:《一则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如何炼成名案的》,载《法学》,2011年第6期,第15—24页。,2方浩:《劳动者保护与政府行为——基于劳动争议的面板数据分析》,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3期,第92-97页。3王蓓:《劳动争议调解:实证分析与改革建言》,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8扯89页。.4王阳:《转型期中国劳动争议的影响因素分析》,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年第4期,第71—80页。5张绍平:《劳动争议影响固素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37_41页。ResearchonStatus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basedonLaborDisputeArbitrationCasesWangXinfSchoolofLaborandHumanResources,RenminUniversityofChina)Abstract:LabordisputearbitrationisanimportantwaytosettlelabordisputesinChinaandplaysanirreplaceableroleinlabordisputesettlementprocessThisarticleisbasedonstatisticaldata,combinedwith120labordisputedocuments,andstudiesthestatus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inChinafromboththenlacroandmicroperspective.Thestudyshowsthatthewaytosettlelabordisputearbitrationisgraduallychangingfromarbitralawardtoarbitrationmediation;therateofobeyinglabordisputearbitrationislow;arbitralinstitutionislackingintheroleofclassifyingthelabordisputearbitrationcases;theproportionoflabordisputeagentunilaterallywinningthelawsuitdrops,whiletheproportionofbothsidespartlywinningthelawsuitsignificantlyincreases;theroleofgovernmentischangingfromonlyprotectinglaborrightstoaaju.stinginterestsofbothsidesKeyWor出:LaborDisputeSettlement;ArbitrationMediation;LaborArbitrationDocuments■责编/孟泉Tel:010—88383907E-mail:mengquanl982@gmail.corn(上接第106页)Medicine,2012,75f3):43914515OECD(OrganisationforEconomicCo—orperationandDevelopment)ManpowerPolicyinJapan,Paris:OECD.1973.16Organis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2002)EmploymentOutlook17SatoH‘HumnnResourceManagementinLargeFirms:TheCaseofWhite-collarGraduateEmployees’,inMSakoand}LSato(eds)JapaneseLabourandManagementinTransition:Diversity,FlexibilityandParticipation,London:Routledge,1997:104—13018ShimadaH‘JapaneseEconomy,LabourandTechnology:PastAchievementsandFutureChallenges’,inEWadeosjo”andN.Mauro(eds)ChangingLabourMarketandEconomicPolicy:TowardsthePost-WelfareState——SwedenandJapan,Tokyo:TheLifeDesignInstituterTheDai-ichiLifeGroup).2000:36—5619,UniHChangesinEmploymentStructureandRisesinWageInequalityinJapan,Proceedingsofthe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PublicEmploymentServicePoliciesandPerspectives,2008:123—16420.YunJLabourmarketreformsinJapanandtheRepublicofKorea:Acomparativecasestudyofpolicy—makinginthe2000sInternationalLabourReview,2011.150(3-4、:387-403.12HumanResourcesDeveLopmentofChinaTheImpactofWorkerDispatchActonEmploymentDecisionsinJapanHuangWei,LiaoHuizhenandLin"/'an(SchoolofLaborandHumallResources,RenminUniversityofChina)Abstract:Japanhaswitnessedtheevolutionoflegalregulationsondispatchedworkinthreedecades,alongwiththedifferentstagesofdevelopmentofdispatchbusinessThisarticleaimstoanalyzetheimpactofJapanesedispatchregulationsoncorpomteemploymentdecisionsandexaminetheassociationbetweentheregulationsondispatchworkandmoreflexibleemploymentmodes.First,wewillreviewthetraditionalmodeloflaborrelationsanditsdeclineinJapan;second,weexploretheriseofJapanesenonstandardemployment;third,wefocusonthestatusquoandproblemsofdispatchedworkandreviewtheevolutionofthelegalregulationsondispatchedworkinJapan;Lastly,weexaminethecorporateresponsetodispatchregulations,andexplorefactorsaffectingJapan’scorporateemploymentdecisionsItisconcludedthattheimpactofrecentamendmentstoWorkerDispatchActoncorporateemploymentdecisionsisnotinlinewiththeconventionalwisdom;thestrengtheningofthedispatchregulationshasnotledtoashifttostandardemploymentorothermoreflexibleemploymentmodesbyJapanesecompaniesKeyWords:DispatchedWork;JapaneseLaborLaw;JapaneseEmploymentRelations;CorporateEmploymentPatterns一责编/孟泉Tel:010.88383907E-mail:mengquanl982@gmail.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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