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论合同解除溯及力清算说在我国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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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介同解除溯及力清算说在我国的采用郑肖肖廖炜摘要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由于我国立法的模糊,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在对儿种学说和与合同解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示,提岀以清算说作为合同解除的理论基础,可以合理解釋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真正实现合同解除的价值。关键词合同解除清算说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屮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1-101-02合同解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合同的其它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合同制度的完整体系。合

2、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问题。因此,对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的正确认识具有重人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一、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其就涉及到合同关系被解除麻,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即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介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

3、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対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二、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学说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大陆法系有多种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效力说。原德国的通说为直接效果说,即认为解除不仅是个别未履行的给付义务的消灭原因,也是这个契约的消灭原因,解除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契约经解除者,视为自始未成立。2.清算说。该理论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使契约溯及地消灭,而是发生一种恢复原状的清算了结关系,原契约的基础仍然存在,债之统一性不因而受影响,不牛•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换言之,合同解除并不消灭整个合

4、同的效力,而是仅仅消灭双方原定给付义务,合同上的债之关系继续存在,所以因为解除合同而发牛的恢复原状义务,以及此前发生、现在继续存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基于原合同而继续存在。3.间接效力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契约本身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契约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耒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该说,恢复原状并非基于契约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木质,特別是有偿双务契约上给付少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契约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火,而是变形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4.折中说。

5、该说认为,未履行的债务白解除时溯及消灭,这与直接效力说一致;已经履行的债务不溯及消灭,而是发生恢复原状的返还债务,这与间接效果说一致。1.债务关系转换说。该说认为,山于解除使原契约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因而契约上的耒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原契约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履行后始行消灭。英国法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并不使合同口始无效,而只是使合同向将來消灭。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即如果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够恢复原状,原告将能按所交换之价值捉起返还之诉,法院也将令其

6、恢复原状,特别是得自对方的金钱,更是必须返还。而美国法一般接受合同解除溯及既往主义,承认合同解除具冇溯及力。直接效力说主张合同解除使债Z关系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据此,基于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因之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间接效力说的缺陷在于,主张债务人通过抗辩权拒绝履行,但是,由于债务并没有消灭,在理论上存在着该债务性质上属于一种自然债务、抗辩权将永久性地存在等问题,债务人如果对此任意履行,相对人的受领仍然有效,冇可能出现合同虽然己经解除了但是对合同的履行仍属应当的矛盾现象发生。折中说也存在著与间接效力说相同的问题。债务

7、关系转换说说以债务关系转换为核心,将耒履行的债务转换成所谓的既履行的债务,纯属人工拟制,工于投巧,因而难以让人接受。三、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学说及评述笔者赞同清算说,以下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讨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包括两个方而。其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合同解除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其二是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效力。显然对于解除的溯及力这一令人关注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釆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我国学者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归纳有:一是肯定说,即认为合

8、同解除有溯及力;二是否定说,与肯定说相反;三是区别说,即依合同的性质,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笔者认为,持否定说的学者对恢复原状的理解有偏差。持否定作者简介:郑肖肖,广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研究牛;廖炜,广西政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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