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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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摘耍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8-02诉讼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屮,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现高发势态,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隐瞒真相、虚构案件事实,滥用诉讼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

2、动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试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对虚假诉讼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检察监督职能在抑制虚假诉讼上有所裨益。一、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通过分析和归纳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特征,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对其进行判断,进行预防,提供理论依据。故先举两则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案例(一)2007年张某借给柏某3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2007年9月,张某以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柏某还款。一审判决宣判前,柏某的妹夫陈某以柏某出具的482000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动要求调解,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确定柏某将名下的房屋一套及附属汽车库作价482000元抵给陈某,同时约定

3、柏某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五年。得知上述情况后,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柏某与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为规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经检查机关审查,该柏某和陈某确系恶意串通,故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撤销了柏某和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案例(二)2010年5月,孙某持周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09年2月12日归还,逾期按每H5000元支付利息。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12Ho”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及其妻李某共同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缺席进行判决,并支

4、持了孙某的诉求。后经检查机关审查,发现孙某和周某之间的同一借款纠纷,法院已于半年前立案受理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卷宗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2009年3月21日前的债权与债务均已在调解中解决,之前借条等凭据均作废,但孙某在拿到调解书后,明知借条已经作废、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然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其主观恶意。后周某在判决执行阶段方知晓本判决的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一)虚假性——案件事实虚构而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的成立要具有三要素。即当事人、案件事实和诉讼标的。其中案件事实是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当事人欲寻求法院

5、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向法院主张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法官基于当事人的主张及得到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案例一,柏某为了规避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合法债务,虚构了和陈某Z间存在债务的事实,为的是转移自己的财产,逃避其真实的债务。案例二,孙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用木作废的欠条向法院主张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虚假的案件事实,使诉讼结果违背了客观的真实,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可能。(二)故意性——主观上系故意为之虚假诉讼系诉讼主体故意为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行为人诉讼目的不合法。案例一屮,柏某Z所以痛快的履行所欠陈某的债务,目的在于转移自己的财产,损害合法

6、债权人的利益。案例二中,孙某用已经履行完毕的欠条,向周某主张债权,冃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两个案例中不合法的诉讼目的,标示着行为人在为虚假诉讼吋,主观上对于虚假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希望这种不法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2)行为人之间的合谋。在虚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事先知道对方将以虚假的事实向法院起诉,或一方当事人不仅知晓对方的行为,同时还策划和授意了虚假诉讼活动。案例一屮,陈某就是在柏某的直接授意下,起诉柏某。案例二中,孙某没有和其他人进行合谋,但是其在为虚假诉讼前,其对于如何推翻之前调解案件中对其不利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可见事先预谋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性的直接体现。(%1)危害性——降

7、低司法公信力、损害他人权益“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①“恶意诉讼是现代法治的副产品,它是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的消解力量。”②虚假诉讼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虚假诉讼虽发纶在民事诉讼领域,但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Z而无不及。案例一屮损害了他人对柏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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