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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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规主讲杨挺第一讲序论一、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二、从教育法制到教育法治三、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四、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一、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一)新《宪法》的理念1、以人为本2、尊重和保障人权3、正当程序原则(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1、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

2、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非契约关系)户籍身份、单位身份、工作身份、政治身份等。3、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1)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公益一类:由国家举办、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长远利益公益二类:国家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可部分实现市场资源配制。公益三类: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2)经费来源:公益一类:所需经费由国家财

3、政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依法取得收入,经费不得自主支配。公益二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特点和财务收支情况,由财政给予一定投入。公益三类:原则上经费自理,承担国家义务的,由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3)分配制度改革一类:由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政策,执行统一标准;二类:在指导和核定的工资总量内,根据岗位绩效确定;三类:自主确定工资发放标准。4.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1)具有法律意义的聘任制;2)适切的考核评价标准;3)薪酬的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4)经费来源与可持续发展;5)不断增多的人事

4、争议仲裁。二、从教育法制(legalsystem)到教育法治(theRuleofLaw)1、教育关系的法治化教育关系法治化,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理顺教育关系框架,使各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权力得到保证,也即权利义务的明晰化。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管理法律关系2、教育行为的法治化教育行为是基于教育关系而出现的、围绕着教育权力的获得和运用以及教育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教育行为作为教育关系的直接动态体现,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教育实施和教育参与等多种形式。教育行政行为的法治化教育教学

5、行为的法治化3、教育问题的法治化将教育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教育问题具有特殊性,既要遵循法治的原则,但又不能将所有的教育问题归结为法律问题。4、教育发展的法治化将教育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避免认为因素对教育发展的影响。包括:教育发展的地位,教育发展的目标,教育发展的途径,教育发展评价等三、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一)西方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1、第一阶段:教育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的教育法制建设。这一阶段各国的教育立法主要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对其他领域的教育立法关注不多,但毕竟走

6、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2、第二阶段:教育法制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的教育法制建设较之于初创时期,立法的领域有了较大的扩展,有的国家还初步建立了教育法规的体系,对促进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3、第三阶段:教育法制的完善时期:各国全面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建立起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促进了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4、第四阶段:教育法制的改革时期:这一时期教育立法的特点,主要是面向21世纪的挑战,以提高本国教育质量、适应公民终身学习的需要为基本宗旨,在原有的教育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代表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

7、基本动向。(二)我国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我国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主要立法活动有:1902《钦定学堂章程》和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1912年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如《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学校系统令》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第一次是建国初期,它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包括各类学校暂行规定在内的教育法规,这类法规对建国初期教育体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和促进的作用。第二次教育立法高

8、潮始于60年代,当时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起草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等后来被称之为“高教60条、中教50条、小教40条”的三个重要法规。这些法规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制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从而推动了当时教育工作的发展。第三次教育立法高潮出现在改革开放后,从1980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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