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下债务承诺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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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下债务承诺制度探析摘要债务承诺系承诺人利他单方法律行为,无须遗留债权人的同意即可生效,但不允许承诺人随意撤销;提供承诺与否是承诺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承诺一旦生效,则承诺人强制性地对公司注销后确定的遗留债务承担责任;债务承诺是债务加入的一种形式,适用债务加入的规则,但应当限制承诺人援用原因关系行使抗辩权。关键词债务承诺简易注销单方法律行为债务加入作者简介:梁科鲁,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孙学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47-0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2、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司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瑕疵注销登记情况下,遗留债权人的一个重要救济手段是向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主张相应民事责任。公司法律规范允许承诺人代公司履行债务或者共同履行债务,是基于效率和安全的平衡考虑。投资人欲终止公司,合法撤回投资,应当解散公司,并及时组织清算,实现债权,清偿债务,了结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剩余财产,最后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这一整套退出机制,主要还是为了实现安全价值,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但是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比较大的经济、人力和时间成本。鉴

3、于市场主体规模、经营状况各不一致,承诺人为提高公司注销的效率,往往通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这种方式,一方面为遗留债权人提供了新的主张对象,进一步保障了遗留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提高了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效率,增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立法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从近年来看,各地政府机关甚至持鼓励的态度,比如天津市2016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的《天津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试点地区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企业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处理完结,并依法承担注销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诺书。过简易清算来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一、承诺人的债务承诺

4、是债务加入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外在表现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具有类似外在表现的包括:债务的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和债务加入。但是,鉴于债务人转移债务给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不确定性,可能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必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承诺人的债务承诺非债务的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内容。而承诺人对公司债务的承诺系单方法律行为,与公司并无约定,更无书面合同,承诺书亦无

5、关于承担债务的种类和数额等法定内容。保证生效之时,债权人是确定的特定主体,而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无法确定债权人。另外,保证是对公司债务有条件的承受,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保证生效时该条件还没有成就。承诺是对公司债务无条件的承受,除合法行使抗辩权之外,承诺人应当对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责任。鉴于以上分析,承诺人的承诺亦非保证。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现象。债务加入这一法律用语属于新生词汇,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6、(一)》(苏高发省委【201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省委[201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面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与此概念实质内容相同,但用语不同的概念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根据苏高发省委【2015】16号纪要第17条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方式有三种,其中包括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面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7、,而无须债权人同意,并且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反观承诺人对公司遗留债权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亦不须要遗留债权人同意,承担的债务亦是全部的债务,并且不导致公司退出债务关系,故据此可以认定承诺人的承诺属于债务加入,适用债务加入的规则。二、债务承诺适用债务加入的规则(一)债务加入限于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通常认为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包括: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2.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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