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短信证据的相关问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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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短信证据的相关问题探究朱玲摘要:目前手机短信证据已运用于手机短信诈骗、手机短信侵犯人格权、手机短信侵犯财产权、离婚、强奸等案件屮,其作用不可忽视。笔者认为手机短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经由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其发送方或接收方屮至少有一方为手机用户的,能在手机上以文木、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展现岀来的电了信息资料及其派生物。且其性质是电了信息证据。而电了信息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了信息资料及其派生物,其法律地位迄今都未得到明晰。笔者认为电了信息证据应当被列为第八种诉讼证据。笔者在深入分析了手机短信证据的定

2、义、特征及性质的基础上,对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收集和保全等问题进行了探究。随着手机短信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普及,以及手机短信业务的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手机短信纠纷日趋繁多,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也逐渐展现在了法庭之上并且已为越來越多的人所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证据已运用于手机短信诈骗、手机短信侵犯人格权、手机短信侵犯财产权、离婚、强奸等案件中,其作用不对忽视。笔者将在文中对手机短信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一、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及主要特征(一)手机短信及其技术简析手机短信主要依托通信网来进行传输,并H.其发送方或接收方中

3、至少冇一方为手机用户。忖前,手机短信的发送方式主要冇:手机直接发送、人工声讯台发送、网站发送、网上软件发送等四种;而这四种方式都需要借助通信网的无线控制信道和短信息业务屮心才能成功完成。(二)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笔者认为,要确定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首先应确定手机短信的定义。而在笔者所杳找的资料小,仅有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短信息管理帮行规定》中的第二条对短信息下了一个定义:“本办法所称短信息,是指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继续加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通过专线或互联网联网,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电信终端用八提供公众倍

4、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商务信息服务。”基于该定义是从短信业务经营主体的角度來阐述,笔者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木文所要用到的手机短信定义。为此,结合上文对手机短信所做的简要分析,笔者认为手机短信的定义应为“手机短信是指经由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其发送方或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手机用户的,能在手机上以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展现出来的电了信息。”那么,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则应该是“手机短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经由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其发送方或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手机用户的,能在手机上以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

5、媒体等形式展现出来的电子信息资料及其派牛:物。”值得一提的是,笔者Z所以将“其派生物”引入到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中,是因为手机短信证据不仅仅是指手机上收到的短信或手机发送到电脑上的短信,还应该包括基于手机短倍的传输而牛成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特定的手机软件对于•机短信进行复制而牛成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其他能复制手机短信的相应技术对手机短信进行复制而生成的电了信息资料等英生成依赖于该手机魚信的附属电了信息资料,即“英(三)手机短信证据的主要特征根据笔者所归纳的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其主要特征归纳如下:1、手机短信证据是一种电了信息资料(包括手机

6、短信及其派生出的其他电了信息资料)O2、手机短信证据的生成、复制均盂要借助特定的电了信息设备(如手机、电脑等电了信息产品[5])才能实现。基于手机短信证据的住成、复制的实质是电子信息资料的发送、传输、接收,而电子信息资料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在其发送、传输、接收的过程小是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的,且需依赖特定的电子信息设备,所以手机短信证据的生成、复制需借助特定的电了信息设备。3、手机短信证据的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信息介质才能实现。手机短信证据中的电了信息在其存储的过程中也是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的,所以手机魚信证据的存储盂借助一定的电子信

7、息介质(包括电了信息设备中的介质和其他电了信息介质,具体为硬盘、软盘、光盘、闪存盘、电子芯片等)才能实现。4、手机短信证据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手机短信证据中的电子信息是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数字编码)记录的信息,即数字化信息。由于数字化的特质,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所以手机短信证据可以被人为地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二、手机矩信证据的性质首先,笔者赞同冇些学者提出的将“电子信息证据”列为第八种诉讼证据的观点,比如:学者毕玉谦、郑旭、刘善春等已将“电了信息证据

8、”单独列为一种证据编排在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6]的第三章“证据与证据方式”屮。其次,笔者认为,手机短信证据的性质便是电了信息证据。(一)电子信息证据简介1、电了信息证据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对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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