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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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I滨安监发〔2014〕43号关于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工作的认识。近几年来,各县(区)安监局不断强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

2、领导,在宣传教育培训、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仍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一无所知,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较为严重,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式严峻。各县(区)安监局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确保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熟知应尽的职业病防治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告知工作。各县(区)要通过日常监督检

3、查、走访等形式,尽快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书》(附件1)发放到辖区内所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并督促收到《告知书》的用人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慎重分析、研判本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认真在《承诺书》(附件2)中选取与本单位对应的选项(选项格不能空)。请各县(区)安监局将收取的《承诺书》复印件于4月27日前报市局职业健康科。三、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对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

4、容,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本次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承诺书》中填写“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慎重分析,必要时要协调中介机构予以检测,凡是检测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并有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实施行政处罚。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

5、书2:承诺书二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告知书你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你单位接此《告知书》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

6、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

7、生标准和操作规程。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网址为: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8、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为劳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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