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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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教育局宿迁扁公安焉宿教发[2008]8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UJ各县(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宿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现将《宿迁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公安局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宿迁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8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学校

2、使用校车接送学生、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载客汽车。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第二章准入许可第四条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校车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9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

3、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应当配备齐全(接送幼儿的校车还应当配备约束装置),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三)校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GPS系统,统一纳入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实施实时监控。(四)专用校车应按国家标准统一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必须随车携带按国家标准制作的非专用校车统一标志。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和其他旅客运输业务。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

4、分记录;(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第六条校车及驾驶人准入实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确认制度,学校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将车辆、驾驶人相关资料报告上述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第七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车辆权属(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第八条校车经联合确认后,属于专用校车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喷涂统一外观式样,属于非专用校车,发放非专用校车所携

5、带的校车标志牌,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全省统一的校车通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学校更换校车驾驶人,应当到当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当地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条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

6、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第十二条校车所有者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校车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每季度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建立台帐,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使用校车应向当地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

7、超员、酒后驾驶等妨碍驾驶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制止,不得放行。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对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查处纠正,对需要给予处罚的,除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一般可以让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并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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