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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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内下列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镇(乡)人民政府(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2、、事业单位;(四)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处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

3、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第七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

4、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十一)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十二)不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十四)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十五)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十六)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十七)

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适当要求或者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十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不出示相关证件和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五)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返,或应予减、免、返而不予以减、免、返的;(六)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七)其他违反征收、征用

6、规定的。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条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不制作行政强制文

7、书、不告知救济渠道的;(五)查封、扣押时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的;(六)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告知救济渠道的;(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七)对当事人

8、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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