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

ID:46598674

大小:7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6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_第1页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_第2页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_第3页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_第4页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6考研:法律硕士备考指导法律硕士指导:谈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成立后,有关债权、债务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即使双方约定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既不能产生权利,也不能产住义务。很显然,上述规定所依据的是“合同相对效力

2、"原则,即合同原则上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但在实际牛活中,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能止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划清必要的界限,则有对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乙将从甲处购买的货物转卖给丙,山于丙拖欠货款,致乙无力支付所欠甲的货款。后经甲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约定乙所欠甲的货款,由丙向甲直接支付。此后,丙未履行该协议,甲即以丙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货款。对于木案,如果法院适川合同法笫六十四条或者笫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原告卬均应败诉,因为就乙与丙的关系而言,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

3、约定债务人内向第三人甲履行,当丙不履行时,内应当对债权人乙而非对第三人甲承担责任;就乙和甲的关系而言,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丙向债权人甲履行,当丙不履行时,应当由债务人乙而不是第三人丙对甲承担责任。如此一来,甲、乙、丙三方为清理三和债而达成的协议便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甲的利益未能得到应冇的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川合同法笫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合同法笫六十四条的正确理解及其与类似情况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此为债务履行的一种常见的特殊形式,即债务人应债权人的

4、要求,将债的标的向第三人交付。如甲向乙花店订购鲜花一束,约请乙花店送至甲女友丙处;又如屮将向乙约定购买的物品转卖给丙,甲要求乙直接将该物品交付给丙,乙允诺阳为Z,等等。在前述情形,请求权仍为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系基于债权人的请求(指令)而向第三人(被指令人)为给付,第三人并不能収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债权人给付受领行为的代理人,一口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即发生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效果,即债务人的债务因清偿而归于消火。而由于被指令的第三人不享冇对债务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所以,如果债务人未按债权人指示向该第三人为给付行为,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5、任,第三人无权对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无权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如前例一,「卩指令乙花店将其购买的花交付给其女友丙,如果乙花店未向丙给付,只能由甲向乙花店提出履行请求及主张违约责任,但丙无权提出同样的请求。“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根本特点,在于债权人指令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由此导致其与下列情形的区别:(一)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一旦合同权利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第三人即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转讣的特点,在于第三人(债权受讣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二广向第三人给付之契

6、约",又称“使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契约"。此种合同的FI的在于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即缔约双方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义务,其通常是使第三人成为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取得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如养老金保险合同屮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笫三人(受益人)収得请求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的权利;乂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第三人(收货人)取得请求承运人交付托运货物的权利;再如货物买卖合同屮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由第三人取得向岀卖人请求交付出卖物的权利,等等。“向第三人给付Z契约”一旦成立,债务人即负担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但第三人并非消极地仅仅具有受领该给付的地位,而

7、是収得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亦即在债务人和第三人Z间直接发生请求权关系。所以,当债务人不向笫三人履行义务时,笫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及主张违约责任。如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未依约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时,后者得请求保险人支付。“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与债权转让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三人均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其不同Z处在于:债权转让一旦成立,原债权人就不再对债务人享冇任何权利;而在〃向第三人给付Z契约"成立后,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依不同情况,债权人仍然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例如,卬、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向甲支付货款后,T应当向丙交付标的物。此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