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行为应为抢劫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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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行为应为抢劫研究与分析木案的行为应为抢劫基木案情:1、被告人高红在2007年秋,趁农村外出人员增多,家中留守人员多为老年、幼童的时机,多次进入某县的农村,先后盗窃有摩托车、羊等物品,价值3000余元,多次偷盗看家护院的狗几十只,因无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高红多次盗窃狗的事实移送起诉。2、在2007年9月底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高红伙同他人到宏大村偷盗,进屋偷盗时被该住户刘童发现并追赶,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高红等三人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殴打并致被害人轻伤。对被告人高红偷盜摩托车、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高红等将被害

2、人刘童殴打致伤的行为产生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理由是:被告人高红等人没冇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认定被告人入户盗窃,仅冇被害人陈述,11被害人没有物品丢失,况J1被害人年近六旬,被告人都是20多岁的年青小伙,追赶被告人是不口量力,不可能是为了抓捕被告人,被害人刘童撵被告人是“管闲事”。被告人否认当时入户盗窃,认定被告人入室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仅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第二种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认立三被告人入室盗窃冇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是客观

3、真实的。被告人不供只能反映被告人认罪态度,被告人等均有前科,其中被告人高1红是累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泄被告人冇罪和处以刑罚。木案中被告人高红等均为20多岁的年青人,多次夜间入户盗窃,先后盗窃有摩托车、羊等,被害人刘童是50多岁的老年人,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深夜为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敢于与三盗贼搏斗,以追冋自己财物,依据宽严和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从严打击破坏农村社会安定的犯罪,应以抢劫罪对高红等定罪处罚。笔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高红将被害人刘童打伤的行为符合《最高人

4、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款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规定。1、被告人高红等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害人刘童陈述证实被告人高红等入室盗窃。被害人刘童陈述:我敞门睡在自家南屋,迷迷糊糊的发现有人用电灯照我,我睁眼看见一个人拿着矿灯已进入我屋内。我喊问是谁,那人转身往外走了,我知道是上小偷了,我就起来想把小偷撵走。就往屋子北边走走,是三个人,我眼不太好,分不太清,我就往北撵。到庄北一个小桥跟前,那三个人转过身向我跑來,我感到不妙,想往冋跑,已來不及了,三个人有一个拿着铁锹,一个拿着铁叉,朝头、身上就乱打,把我打到在

5、桥旁水沟里。被害人刘童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刘童是看见被告人等迹其屋盗窃后才予以追赶的。被告人高红等U经着手实施盗窃。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刘童屋内物色具体财物的时候就已经是盗窃行为的着手,被告人高红等没有偷到东西是由于被害人刘童及时的发现,被告人高红等没有机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不得己从被害人的家中退出。2、被告人高红等当场实施了暴力。本案中当场是指被告人高红等实施盗窃的现场以及被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被告人高红供述:我三人骑一辆摩托车从县城里岀发到十八里铺乡,从街上沿渣子路走了七、八里路,把摩托车在路边,我们三人往路西边的一个庄里边偷狗,惊动人

6、了,我们2就往冋走,走到庄东头,一个男的起來了,撵我们。小标讲没斗他东西,他管闲事,打他。我们三人回头,那人看我们回头也回头走,走到一桥上,我们撵上他,小标用叉子,小利用铁锹,我用棍打的。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到该村庄的目的很明显,即盗窃。同时被告人虽然否认进入被害人刘童家屮盗窃,但却承认对被害人刘童实施暴力的事实,与被害人刘童的陈述相一致。3、被告人高红等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抗拒抓捕。被告人高红等做贼心虚,看见被害人进行追赶,认为被害人刘童是抓捕他们,趁被害人刘童只身一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打伤后便于逃跑,否则追赶的人多了,对能就会被当场抓获。

7、被告人高红的供述证实被害人刘童撵他们,即被害人刘童对其进行追赶的事实。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对其追赴是管闲事,认为被害人刘童追赶他们就是去抓捕他们,所以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惠见》中第五款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駕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和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Z—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貝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

8、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杲的。被告人高红对被害人刘童的殴打行为符合该规定中的入户盗窃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规定。4、被害人刘童的陈述不是孤证,能够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形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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