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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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1、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关系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同一标的诉的特征可分之诉不可分之诉诉讼请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决定权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无须经当事人同意审理和裁判方式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内部关系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

2、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在多数人的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在涉及例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实体权利时,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

3、人。第七章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4、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类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专属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

5、辖。4、协议管辖概念: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适用条件:①、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1、选择必须确定、唯一%1、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移送管辖条件:①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不得移送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②有管辖权的法院

6、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③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6、管辖权向下转移的限制:①只适用于确有必要的情形②必须事先取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7、管辖权异议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条件:①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案件的当事人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

7、答辩状期间。第十七章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条件: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②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第十八章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特别程序特点:①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②特别程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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