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殡葬服务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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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殡葬服务指导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更高起点上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效解决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紧密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宣传和思想引导等手段,全面推行遗体火化费补助,大力开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革除封

2、建迷信和舖张浪费的殡葬陋习,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新风,为全面推进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二、目标任务(-)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及火化费补助1.区所辖区域全部划定为火化区,户籍在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全部实行火化,全区火化率至2014年达到90%以上,至2015年力争达到100%o2•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精神,建立政府对殡葬改革事业的投入机制,遗体火化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对户籍在区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给予火化费补助700元(已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除外)。3.建立火

3、化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火化费补助主要用于促进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亡故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区遗体火化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火化费发票以及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未从事封建迷信大操大办证明等相关材料。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每月5口前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道)民政帐户后发放。遗体不火化,骨灰在“三沿六区”(铁路、公路、主要河流沿线,城市规划建设“严管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乱埋

4、乱葬和已建有农村公益性墓地但不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或没有建公益性墓地但不按规定集中安葬的,不予火化费补助。(二)全面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2012年底前,各镇必须完成以镇为单位建设的2个农村公益性墓地任务。1•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镇政府统一规划。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各镇应根据辖区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选择在城市建设规划“严管区”以外的边远山地建设2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兴建墓地的面积原则上每个不超过30亩,单人墓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地处偏僻和人口居住极其分散的村,可以村小组或村落为单位选择山地集中

5、安葬,安葬墓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镇、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均山镇政府统一报批。2•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采取镇政府自筹、区政府扶持的办法解决。各镇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资金以自筹为主,每建一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区财政扶持10万元。扶持资金采取分步拨付,即对已启动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财政先拨付5万元启动资金,墓地建好后经区民政局检查验收,区财政再拨付5万元。建成的墓地投入使用后,可按成本加适当的管理费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收回的费用用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修建墓地道路、绿化及扩建,并实行滚动使用。3.农村公益性墓地建成后,村民骨灰一律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对“三沿六区”

6、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不得再出现新建坟墓;对以上范围内已建的老坟要逐步迁移到公益性墓地,或者采取平毁坟头、种植树木的办法进行覆盖;三年内自行迁走的,区财政给予每穴300元补助,属建设征地拆迁的,山征地单位补助。同时,各镇村要加强对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的管理,提高执法力度。村民死亡后,村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开出《火化通知书》通知其丧亲将遗体火化,火化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遗体不火化或骨灰不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的,村委会要耐心劝导,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其自觉执行。经做工作仍不执行火化或将骨灰(遗体)葬入“三沿六区”及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7、,到期未改正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所发生费用由丧户负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禁村民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提供给他人安葬骨灰或遗体,镇、村和林业、土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提供用地的,一律没收其提供用地的全部收入,并按林业、土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4•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各镇兴建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只供木镇村(居)民骨灰安葬,村民不得私下与城区居民交易,变相销售墓地穴位和非法转讣。对违规销售和转让墓穴的,没收其全部收入。墓区内应统一设立祭品焚烧点,严禁随处焚香烧纸放鞭炮。禁止接纳安葬遗体和骨灰装棺下葬(2012年3月31

8、日之前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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