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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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

2、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在阳台外和窗外部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

3、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的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带宠物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出入与停放应服从物业公司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并自觉交纳车辆停放与管理费用。业主应自觉遵守并维护停车秩序,以确保全体业主的共

4、同利益。机动车在住宅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停放在专门的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道及公共绿地及公共广场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警报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本物业有关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的审批为准。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

5、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而业主为违反约定进行违规维修的,施工方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

6、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十二、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十三、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十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国家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十五、本

7、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严格按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以政府部门的价格审批单为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为准。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不同实行分类收取。住宅暂定价为1.5-1.8元/平米/月,非住宅暂定价为2.8-3.2元/平米/月。具体收费标准,最终以物价部门的收费审核文件为准。第四章其他相关事项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8、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十七、其他条款:无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十八、业主应自觉遵守本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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