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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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因果关系研究姓名:李天奇2012702066论因果关系研究摘要: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很多时候决定了量刑。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相对性,客观性,时间顺序性等几个重要特征。本文围绕这几个特征进行研究。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一刑法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的加以判断和认定。例如甲因乙所卖的苹果缺斤少两,遂与乙发生争执,辱骂乙,并要求乙跪下道歉。致使乙心脏病发作死亡。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乙的死亡是因为甲的侮辱引起心脏病而死亡的。不能以

2、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而或未预见到会因为侮辱而使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实践中不能把犯罪的动机、起因、犯罪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视为案件的因果关系。而刑法上通常所说的刑法因果关系,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但有的学者认为,在和当因果关系说中,认为一般人不能认识的,行为与结果Z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将是否有因果关系归结到是否认识,抹杀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不妥的。[1]刑法因果关系当然不能凭空而存在,必定要以一定的事实联系及因果关系为其基础,但刑法因果关系本身主要却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同时它又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3、,以客观实在为评判的基础。相当的因果关系说,本身就是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已经显示出很强的优越性。而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往往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2]相当因果关系是值得借鉴的。总之,应从新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应该从长期以来的混乱的争论中走出来,加强对刑法因果关系本身的特点的研究,才能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是很复杂的。因果关系常表现为“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一)一果多因即一件事的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涉及到很多客观因素,错综复杂。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和

4、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情况,这样才能正式解决刑事责任问题。(二)对于一因多果就是一件事有多个结果但是并不是只由一个原因引起的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例如:甲诽谤了乙,造成乙名誉受损,人格受损,还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引起了多种结果,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3]凡是发生結果之條件,必須与結果有相当之关系,在一般情形下,有同一之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该条件即为发生結果之相当条件,亦即为发生結果之原因,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条件存在,而依客观的观察,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結果者,則该条件与結果並

5、不相当,亦即无相當因果关系,不过为偶然事实而已。笔者认为,吸取“人类因果关系学说”的优点,把相當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化为“結果的控制可能性”,即在同等条件下,行为人是否控制結果的发生。只有主观能控制的范围內所发挥的外界变化,才能将人的行为视为原因。三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辩证唯物主义科学地说明了,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在某一现象中作为原因的,其木身乂可以是另一种现象的结果;其中作为结果的,其本身也可。以是令另一种现象的原因。即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儿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

6、条中抽出来研究,这时才能显出一个是原因,一个是结果。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决定了需要抽出哪个环节即哪一对象来研究的问题。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半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这里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例如甲欲杀害乙,甲将乙打伤,看到乙痛苦呻吟,甲于心不忍,决定停止伤害乙并将乙送往医院。乙的病情平稳,经过治疗应该可以康复。但是医院当天发生火灾,乙被烧死。这时我们不能将乙的死亡原因归结为甲伤乙。乙的死亡只能归结为医院管理的不当只是医院失火才造成乙的死亡。甲对乙的行为截止到甲将乙送去医院为止。四因果

7、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所谓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就是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发生,结果不能在原因之后。如果一件事的结果和原因不具有时间上的顺序性,那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在乙的食物中投毒,乙实用后死亡。丙看到乙昏倒在地上,乙又在甲的身上捅了几刀。当法医鉴定时,发现致死原因是中毒死亡,而且乙所中刀伤为死亡后的刀伤。故乙的死亡与丙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乙的死亡这以结果早在乙用刀伤害时便发生了,不具有吋间顺序性,因此不能认为乙死亡的结果与丙的行为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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