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 法人

ID:46829765

大小:98.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9-11-28

第二节  法人_第1页
第二节  法人_第2页
第二节  法人_第3页
第二节  法人_第4页
第二节  法人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二节 法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二节法人法人(legalperson,artificialperson)一般认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一、法人的国籍由于国际经济活动范围日见扩大,某一公司为甲国人集资所组成,但其登记注册地却在乙国,董事会或管理中心设于丙国,而实际经营的业务却在丁国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出现,更给确定法人的国籍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并因此而提出了种种不同的学说:(一)法人住所地说这一学说认为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便应认为该法人属哪国法人,即住所在内国的就为内国法人,

2、住所在外国的就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尚未能统一。反对住所地主义的人认为,由于法人可以随意选定住所,就难以防止它们随意改变其国籍以规避法律。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二)法人组成地说法人无非是模拟自然人而由法律赋予人格的拟制体,因此,法人的国籍应在其取得法律人格的地方即法人的组成国。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个法人的组成需要为多数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并不在同一国家进行,如一个法人其章程订立于甲国,设立的核准在乙国,则两国都可能视其在本国组成。为了弥补组成地说的不足,学者们又提出了登记国说和准据法说。登记国说主张某一组织在哪一个国家登

3、记注册则为哪一国的法人;准据法说则认为法人依据哪一国法律创立即取得哪国国籍。目前,英美和原苏联、东欧国家均采此说确定法人的国籍。(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法人的国籍应依组成法人的成员或依董事会董事的国籍决定。其理由是法人不能离开设立它们的自然人而独立。加之各国民法对于外国人的权利能力常加一定限制,如果不以其组成人员的国籍定内外国法人的区别,外国人便会通过在内国组成法人,以取得外国自然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过去,法国法院曾采此说。(四)实际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故在战争时期用以判定敌性法人具有重要意义。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应透过这些现象,

4、看法人实际上为哪一国所控制即为哪国法人。例如1916年及1925年,瑞典都曾通过有关立法,禁止在瑞典组成而实际上为外国所操纵的公司取得瑞典的土地与矿藏,因为当时德国工业巨头常常躲在瑞典公司的背后,大量购买瑞典的森林及矿产资源,以危害瑞典的民族经济。(五)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以上标准综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或综合法人的住所与登记注册地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综合法人的住所地与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综合法人的设立地与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例如200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就规定,依照

5、中外合资经营法批准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各国并不只是依照某一种标准来判定法人国籍的,而是往往依上述几种标准,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本国的利益和需要,灵活加以运用的。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y)也称多国公司或国际公司等,主要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型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垄断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一般由总公司或母公司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组成。(六)我国的规定1、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目前采注册登记国说。最

6、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2、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设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2条。二、法人的住所在确定法人国籍时,许多国家采住所地说,主张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作

7、为法人的属人法。因此,对于法人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上也有其重要意义。只是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又有不同主张:(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又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故法人的住所应该是它的管理中心或主事务所所在地。西方发达国家多采这种主张。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0条规定:“法人以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为住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此说认为,法人运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便是该法人以实现其经营目的之所在,故法人的住所应是法人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例如埃及、叙利亚等

8、国便认为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