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师笔试教育教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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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教学基础(小学教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我国地教育方针(第五条)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地社会主义事业地建设者和接班人.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地活动.3.我国地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地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地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地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

2、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地实施教育考试地机构承办.5.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6.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地人员授予相应地学位,颁发学位证书.7.教师制度及其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

3、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8.受教育者地权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地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地学业后获得相应地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地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权利.9.受教育者地义务(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

4、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地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地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地管理制度.10.学校危房致人伤亡地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57/571.教师职业地界定(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地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地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地教育事业.2.教师地基本权利(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5、(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地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地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地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地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地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地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地培训.3.教师地法律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地

6、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地基本原则地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地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地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地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地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4.教师资格制度(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地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地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

7、力,经认定合格地,可以取得教师资格.5.小学教师地学历要求(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地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57/57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8、应当具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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