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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02-27 国税函[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
2、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
3、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
4、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
5、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6、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政策解读—— 执业会计师的1-5月无疑是在超额的耕作着,春耕秋实一语用在CPA身上也许是最贴切不过的了。简言之就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不过,再忙也不能不管新政的频繁的出台,否则,忙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今天很偶然的看到了中国会计视野上的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7、通知》,看完之后不禁吓出一身冷汗。2月27日下的文,今天是3月15日,网络事实上依然没有给我们补上制定政策者与执行政策者知悉政策之间的时间差。而企业的某些税收权益也就在这无可名状的过程中悄然流失…… 国税函[2009]98号文内容不多,通篇只有1300余字。但发文却在2009年2月27日,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晚了整整14个月,而到基层执行的时间估计还得有近半个月的差距。这不能不让人感慨,在14个月内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如同瞎子在摸象。在这样和税收环境下,筹划的风险更不知从何谈起?
8、 记得2008年初就与杭州税务局沟通,2008年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办的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而2009年青岛国地税、浙江国税有关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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