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和服务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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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培训和公司签订服务年限的协议有什么关系?公司准备派我出国工作一个月左右,是项目需要,到客户那里的实验室调试设备。但是因为之前我没有去过,对业务不熟悉,总公司就派了一个之前一直负责这个工作的同事和我一起去,算带带我熟悉下业务。但是今天我们经理叫我去说要签订一个“一年内不能跳槽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大致意思就是说,因为公司找了一个人带我熟悉了业务,算是培训,所以我在出差结束后的一年内不能跳槽,并且如果跳槽,就必须给公司赔偿3万元。并且如果公司认定我在协议期内消极怠工,可以把我开除,但是我也得赔偿3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

2、的规定,这个协议应当是无效的,这属于正常工作业务能力的提升,即使有人带你熟悉业务,也算不上是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内部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董先生于2012年2月6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签订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2年6月8日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董先生自11日开始,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为期五天,培训内容为提高业务技能,培训讲师为公司的优秀项目主管。  2012年6月11日至

3、15日期间,董先生参加了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15日下午培训闭幕后,人力资源部告知董先生等人到办公室,后工作人员拿出表格,其中包括有课程点评、培训人员点评、服务期期限等内容。董先生认为这只是一份关于培训的反馈,就按照表中要求填好相关内容。  2013年9月24日,董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知董先生要交违约金。董先生认为这是公司故意找茬,但为了得到离职证明,董先生只能先交了这笔钱。董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故对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裁决结果】  公司为董先生进行培训,董先生主张该培训并非专项技术培训,

4、仅为公司的内部培训,T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显示,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以及工作分享等内容,未显示有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是为董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董先生所持公司未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未为董先生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故其与董先生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违法,该公司应返还董先生违约金。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

5、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事项:  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企业需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这里的培训费实质是“专款专用”,即专业技术培训所花费的费用。若企业对员工

6、进行工作培训,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培训”,在不满足此前提的条件下,企业不得依据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如期限、培训费、违约金等。  2、企业不应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为员工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时,且需要参加外部培训机构或培训讲师的培训时,才可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需要专业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项发票,才可被仲裁认定为培训费用。3.提供培训就能约定服务期吗?王先生经熟人介绍,于2010年10月入职某空调维修中心任空调维修工,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的月薪为4500元。2012年6月,维修中心全

7、月安排王某参加了由空调厂家提供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维修中心共为王某报销差旅费8800元及培训费5500元。2012年7月,维修中心与王某签订了《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需在中心工作满5年,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14300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4500元。  2013年3月,王某找到了另一家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相对更好的单位,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心人事经理表示,解除合同需先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总计18800元。王先生觉得维修中心的离职要求太苛刻,索性

8、在提出离职申请的30天后不告而别。6月中旬,维修中心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支付全部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总计18800元。维修中心表示,双方签订有《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王先生继续在中心工作5年,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需返还全部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18800元。对此,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王先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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