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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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章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在本工程竣工后,监理应协助业主做好下列使用前的准备工作,使工程尽快投入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应配合业主在保修期内,做好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返修工作事宜(一)、协助业主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监理人员要审定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的保修期限必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三)、监理部在工程竣工后,指定1—2名监理人员兼管缺陷

2、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在保修期,监理人员约请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定期向用户进行回访听取用户的意见,查询和调查现场、对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确认、商讨进行返修的事项。(四)、保修期间,施工单位接到修理之日后15夭必须派人修理,监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如不能近期修理,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修理,因原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修费用。业主在保修金内扣除,监理人员确认。(五)、施工单位在进行质量修理时,监理人员要实施旁站监理。修理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员要组织业主、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认可后,才能结算和退还保修金。(六)、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

3、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的支付办法所支付的保修金。业主应告知监理人员,以便在保修期满后,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和退还保修金时,监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七)、出现质量缺陷时,监理要会同业主等单位确认责任方,维修工程的经济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业主负责;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

4、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八)、竣工验收后,我们将派土建监理工程师、水电监理工程师各1名配合委托人做好交房工作,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解答,监督承包人对质量问题的整改修复。(九)、保修期内,将安排负责人在房管部门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维修工作结果。(十)、参加工程保修期限内的质量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提交委托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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