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十二章--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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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王利明 著第十二章 国 家第一节 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 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节 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在我国,国家作为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既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这样国家基于其政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为行政法的主体,同时,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广泛地参与民事活动。本书认为,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表现在: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4.从责任承

2、担来看,国家也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地位,在一些场合,国家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在我国,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转换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有助于强化民法的平等原则,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推动市场的发展。3.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成为搞活企业的一项措施。第二节 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作为主体是一种

3、特殊的民事主体,这种主体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国家的特殊能力体现在: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往往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此时就需要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能力要受到客观经济关系的制约。同时,在法律规定国家的能力以后,国家必须在法律

4、所规定的能力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民法关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规定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规则。国家在不履行债务时,也要承担清偿债务和损害赔偿的责任。思考题1.试析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2.试述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性。3.试析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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