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

ID:50364137

大小:44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20-03-0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_第1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_第2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_第3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_第4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条例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治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进展,维护人民躯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

2、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9/9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治理     第四条国家鼓舞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阻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

3、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爱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要紧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阻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9/9国务

4、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治理     第八

5、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9/9(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爱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治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

6、九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治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治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看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同意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第十二条企业

7、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9/9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专门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讲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然而,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

8、标准代号。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