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贴息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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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已成为银行支付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对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会计处理问题,可能好多公司的财会人员都还有一些误解,甚至各地税务工作人员也理解不一,对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会计处理问题与大家做如下分析:  一、一般贴现情况下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  企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有其优点。对购货企业来说,由于可以延期付款,可以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材料物资,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对销货企业来说,可以疏通商品渠道,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汇票经过承兑,信用较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防止拖欠,在急需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

2、通资金,比较灵活。  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销货企业,主要有三种使用途径:一是背书转让给下家;二是去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取得资金;三是留存,以便到期委托收款。银行承兑贴现的会计典型处理: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  二、背书转让给下家方式下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  (1)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公司间财务管理能力的加强,都对资金管理采取了偏紧的策略,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均表现得很严谨。购货企业常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三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视同付现”;销售企业常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贴

3、息”。(2)以销售物资来说,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会计处理和核算工作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贴息收入是价外费用,应交纳增值税。因此应对各客户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按同期银行利率或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贴息,算出的贴息就作为一种价外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当然这里就可能是根据客户具体要求单独开具或者是加入货款开具。(3)以购买物资来说,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可缓解资金压力。但有时供应商催促付款,也会将一些三个月以上才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这样,超过三

4、个月以上的时间供应商就要计算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此时,供应商收到该票并不一定真正拿到银行贴现,而是背书给下家。(4)目前,很多供应商均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包括一些上市公司,他们的账务处理很简单,就是只开一张收据(收款联),相当于其退了一笔货款,实收货款为:票面金额减贴息。认为这种处理是错误的,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偷税行为,不但应补交税款,而且应加收滞纳金并对其罚款。(5)会计处理如下:正确的会计分录应是凭增值税发票入账:(卖方)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贴息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5、项税额)(买方)借: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而非凭开来的收据:(卖方)贷:应收账款(负数,冲减已收到的货款金额)贷:财务费用(买方)借:银行存款(实质并未收到此款)借:应付账款(负数,冲减已付货款金额)  在此提醒大家: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的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小问题,但也同样值得我们去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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