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酌定不起诉制度之逻辑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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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酌定不起诉制度之逻辑重整  摘要: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该项在若干地区已被试点多次的司法实践,纳入法律框架内,给予未成年人专项特殊的程序保护,本文主要结合学界各种观点,分析引入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酌定不起诉制度间的逻辑关系,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递进于酌定不起诉制度一个档次的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逻辑关系重整一、学界关于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关系的主要观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之前,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体系是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

2、疑不起诉三种情形的并列格局。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的适用率一直较低,但由于案件适用标准不明,适用范围太窄、程序繁琐,其中的酌定不起诉引发了许多问题。在附条件不起诉引入之后,两者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两项制度在语意表达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一直以来学界对于二者的关系,有几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酌定不起诉制度包含附条件不起诉。6这种观点认为酌定不起诉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上位概念,且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都属于检察院享有的裁量空间的总体范围。①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两者共同体现了检察院控诉职责权力上来看的。附

3、条件不起诉是一种暂缓起诉方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但基于各种合法和合理因素的考量,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地暂时决定不予起诉,而视其考验期间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刑罚处罚的,由检察院酌情决定不起诉。这两种情形都需要检察机关在依照法定程度,充分发挥控诉职责,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一定的裁量权进行决定不起诉。该观点认为两者是并列的关系,并统一与酌定不起诉制度之中。(二)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是交叉

4、关系。6这种观点是从两者的适用范围上来看的。交叉意味着两者有重合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特殊主体——未成年人,其案件适用范围在酌定不起诉范围的刑期基础上有所扩大,同时也包含了酌定不起诉的某些适用情况。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某些案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②附条件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自然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在二者的价值理念上,酌定不起诉侧重于发挥公诉机关权限,实施控诉阶段的繁简案件分流,而

5、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不只停留在这一层面,更多的是通过观察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设计,开拓对未成人恢复性司法的新思路,建立在附加义务、考察方式、利害关系人考量之上,旨在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三)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是递进关系。这种观点是从不起诉到起诉的案件处理轻重程度和等级划分的。且主张保留原先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以此作为无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此案件适用范围的可判处刑罚档次上加重一个档次,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构成严厉程度的阶梯式递进衔接: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起诉。

6、陈光中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专家建议稿》和徐静村教授主持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持这种观点,认为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弥补实践中酌定不起诉率的不足,并且主张在对现有的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基本未作改动的前提下,将新设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设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要求其情节比酌定不起诉情节稍重,但仍属于轻罪范围,由此使得附条件不起诉成为高于酌定不起诉一个档次的制度。③6这种阶梯递进式的观点,回避了对不起诉制度体系的大幅度改革,将附条件不起诉定位为我国

7、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四种不起诉种类,在划定的范围内满足对某些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进行检验、规制被告人行为、预防再犯、更有效地分流案件等司法实践需要,并且在表述上以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为界限在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间划出了较为清晰的边界。二、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两者关系的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理念,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和诉讼经济原则,对于公诉权与审判权的适当调整,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④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并未完全照搬上述某种学说,而是另辟蹊径,将附条件不起诉独立于原先“绝

8、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足鼎立格局之外,并增加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这种立法模式回避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界限划分。适用条件为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刑罚以下的情形。6针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存在包含与不包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正是这种多重语意,提供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界限划分。如果法条原意包含未成年人“免予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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