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董秘培训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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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定期报告p定期报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年报:4个月之内,半年报:两个月之内,季报:一个月之内p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网上实时披露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

2、者未按照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364.董事会秘书p主要职责ü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三会的组织筹备ü信息保密工作、媒体报道的求证ü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ü督促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管遵纪守法,规范运作p确保知情权ü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ü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ü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ü签署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合同、协议,事前通知董事会秘书最近三年被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董秘公司应设立由董秘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中小板公司董秘应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

3、务总监兼任•最近三年被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董秘•公司应及时聘任董秘,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正常开展ü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秘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秘。ü在董秘缺位时,董事会指定1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秘职责,报本所备案;在指定代行董秘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ü董秘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后,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秘。第六章定期报告8•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ü年报、半年报、季报:报告期结束后4个月、2个月、1个月ü一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报披露时间•董监高应书面确认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ü董事、高管

4、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ü未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管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审计规定年报必须审计;季报无需审计;半年报可以不审计,但下半年拟进行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除外。q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q审计机构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出具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临时报告:“三会”、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及时性标准: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首次披露的时点(最先触及时点)ü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ü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ü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管)知悉或

5、理应知悉时重大事件发生时•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披露(对首次披露时点的修正)ü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容易发生信息泄密ü对未达到首次披露时点的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披露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Ø(1)该事件难以保密;Ø(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Ø(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报送时点: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报送•股东大会通知通知时间间隔20天或15天以上;股权登记日与开会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安排在交易日召开

6、;通知中应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持股3%以上股东可以提前10天增加临时提案;提案不得搁置或取消。•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和取消:一旦延期或取消,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延期召开,不得改变股权登记日。•监事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向本所报送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并于次日公告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ü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8ü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ü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ü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ü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ü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ü7、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q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意见关联人的影响途径:股权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职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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