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教学全套课件本科第16章 简易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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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简易程序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化2.受理程序和开庭前准备程序简便3.传唤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制5.开庭程序简化6.案件审判期限短7.法律文书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

2、双方同意简化的。2.简述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

3、(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简述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更为简化。它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审判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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