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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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地方标准DB/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4.3中表1的水分、酸度为推荐性指标,其余条文为强制性的条文。  本标准代替DB45/19—2000《米粉制品卫生标准》、DB45/T20—2000《米粉制品开业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DB45/19—2000和DB45/T20—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DB45/19—2000、DB45/T20—2000等两个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对原标准的结构和判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净含量、食品添加剂、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参照《食品

2、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对米粉生产企业应必备的生产条件进行修改;  ——增加了黄曲霉毒素B1、二氧化硫残留量、硼砂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振洲、易唐玲、周志权、徐强、干宁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5/19—2000;  ——DB45/T20—2000。米粉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粉质量安全要求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生产企

3、业必备的生产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蒸煮、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切粉、榨粉的质量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4大米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

4、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5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  GB10146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颁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米粉  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蒸煮、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切粉、榨粉。  3.2 米粉生产企业  以大米为原料,通过生产设备加工,向社会提供米粉的单位和个人。  4 原辅料要求  4.1 大米  具有正常大米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符合GB1354、GB2715的要求。  4.2 

6、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要求。  4.3 生产用食用油  应符合GB2716或GB10146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  5.1.1 色泽  具有本品种正常色泽。  5.1.2 气味  气味正常,无酸味、馊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5.1.3 形态  形态完整,表面光滑。  5.1.4 口感  不粘牙,不夹生。  5.1.5 杂质  不得有肉眼可见异物。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2酸度/(°T)切粉≤1.5榨粉≤2.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

7、1/(µg/kg)≤5.0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检出硼砂不得检出  5.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微生物指标项目出厂零售切粉榨粉切粉榨粉菌落总数/(cfu/g)≤20000≤30000≤35000≤45000表2(续)项目出厂零售切粉榨粉切粉榨粉大肠菌群/(MPN/100g)≤30≤30≤30≤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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