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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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公司设立中的风险与防范1、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时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发起人协议不仅可以约定设立之际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延续到公司设立之后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应用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在发起人协议中可以明确保密条款与竞业条款。案例:2009年,甲、乙、丙、丁分别出资2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成立A公司,从事纺织原料和产品销售。公司章程载明,因为投资人数少,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全体股东讨论决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乙和丙分别出资70万元、50万元,

2、成立了B公司,从事和A公司同类的纺织原料和产品的销售,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公司经理为乙,丙担任监事。A公司陷入困境。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与股东之间的发起人协议并不相同,对于公司与股东而言,最好两者兼有。在现代公司自治空间增大的情况下,章程的制定越发显得重要或者说是复杂,一方面公司法对章程有约束;另一方面股东应该利用章程实现自己的想法。所以应该注意:(1)章程的制定不可缺省。很多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用代理人或工商部门的范本,对应该做出规定的事项未做出规定。(2)章程的规定不可违法如公司法第72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MBA授课公司法公

3、司章程的违法案例.doc3、股东出资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情形主要有:1、未如期出资。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3、抽逃出资。关注点:(1)限制适用诉讼时效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4、、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相应股东的资格第一,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二,限制股东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相应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第三,取消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的,通过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资格。(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注册资本罪

5、。......MBA授课公司法公司出资的案例.doc4、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案例:甲乙欲设立一电子公司(A公司),在公司申请设立完成之前,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作为A公司成立以后的办公用房。公司成立以后,乙找到一处更适合的办公场所,便选定其为A公司的办公场所。现甲丙之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

6、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所以,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将由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股东资格认定1、一般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在两者出现分歧时,如何处理?案例:甲、乙成立了A公司,甲持股40%。公司成立一年以后,甲想投资其他行业,便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丙,签订了协议并变更了制备于公司的

7、股东名册,但一直没有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甲经营失败,负高额债务,甲的债权人丁经过工商登记查询,发现甲持有A公司40%的股份,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丙主张股权已经由甲转让于自己,并提供了转让协议和公司股东名册。解释: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名册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股权转让之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2、隐名股东的资格问题投资者因为个人隐私,或者规避法律等原因,以其他主体的名义出资开办公司,为实际投资人。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登记都是他人,形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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